破产分配顺序是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优先清偿。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种类: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只是对《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和意义作出了要求,未对《股东名册》的定义和和格式作出界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以便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确认股东资格
法律只是对《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和意义作出了要求,未对《股东名册》的定义和和格式作出界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以便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确认股东资格,以及为公司在工作中查阅股东情况及向股东发放通知等文件提供便利条件。
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的参考标准有公司章程、实际出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股东在公司中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并及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登记机关的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应当是一致的,能够客观地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
第二类:相对持有型。这种模式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的股份,合伙人占34%的股份,员工保留15%的股份;
第三类:非持有型。这种模式的典型分配模式是创始人占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占51%的股权,激励性股权占15%。该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作伙伴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较强、老板只有战略比较优势的情况,因此基本合作伙伴的权益相对平均。
一、开立股东会;
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开立验资账户;
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三、增资资本进账询证;
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四、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
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
与在国外注册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非常多,注册条件也较苛刻。
外资公司注册的条件有很多,其注册条件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注册服务中心依据多年为客户代理注册公司的经验,将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整理如下:
1、外资公司股东
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
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2、外资公司监事
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3、外资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
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
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普通的外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20%,其余可在两年内出资。
外国投资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6、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7、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9、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11、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外国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此外,外资公司涉及到特殊行业审批时,各行业许可审批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1、费用承担责任
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返还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发起人在承担股款认缴义务和赔偿认股人损失义务时,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有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给认股人造成损失,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
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