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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4人看过2024-01-08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 283人看过2024-01-08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五)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1988人看过2024-01-08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 415人看过2024-01-0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 200人看过2024-01-08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质量控制。
    (一)、对工程主要部位、主要环节及技术复杂工程加强检查。
    (二)、监督施工单位对各类土木和混凝土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
    (三)、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并认真做好监理记录。
    (四)、对大、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二、进度控制。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组织施工。
    (二)、对控制工期的重点工程,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保证进度的具体措施,如发生延误,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
    (三)、建立工程进度台账,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季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存在的问题。
    三、投资控制
    (一)、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月、季度计量报表,认真核对其工程数量,不超计、不漏计,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支付签证。
    (二)、保证支付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三)、建立计量支付签证台账,定期与旋工单位核对清算。
    (四)、按建设单位授权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审核变更设计。
    四、安全建设监理
    (一)、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处理。
    (二)、施工单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230人看过2024-01-0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137人看过2024-01-08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超标准收费的;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183人看过2024-01-08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提供职业供求信息;
    (二)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三)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四)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和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六)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 178人看过2024-01-08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37人看过2024-01-08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职业、岗位和活动;
    (四)为无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有效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五)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六)转借、转让、变造、伪造批准文件;
    (七)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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