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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09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可以带身份证原件,也可以带复印件。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

  • 110人看过2024-01-09
    1、影响企业形象。

    未按时进行工商年报的企业,经会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若是想合作的公司,上网一查,发现该公司竟然是经营异常,可能会导致合作失败,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2、限制政策采购和招投标。

    3、限制贷款和投资担保等金融行为。

    由于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因此不受理你的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

  • 113人看过2024-01-09

    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情况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首先,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但是,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二、特殊情况

    (一)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除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请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且要符合上述三种特殊的情况。而对于收购的“合理价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公司当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来确定。

    (二)解散

    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根据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里第(5)项是解散中的特殊情况,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僵局诉讼。根据公司法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9人看过2024-01-09

    有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在公司名称查名时就需确定,公司经营范围不能随便写,都有固定的工商用语。

    有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1、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即是需要办理前、后置许可证的项目。

    2、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以下是我公司代理的企业常用经营范围,以提供给您参考。

    声明:经营范围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行业标准》及相关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确定,受托方仅提供参考意见,最终确定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主。

  • 110人看过2024-01-09

    1、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标准,造成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5)、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104人看过2024-01-09
    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组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
  • 104人看过2024-01-09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工作:
    (一)负责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独立审计活动。
    (二)负责做好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制定及执行公司总体税收筹划方案,监督方案执行及定期汇报执行情况。针对公司具备的各类税收优惠条件以及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税务筹划方案。
    (四)制定公司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及监督执行,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良好关系。
  • 106人看过2024-01-09

    1、基础材料

    包括:

    (1)餐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证合一”);

    (2)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餐饮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非新注册餐饮公司的原会计资料;

    (5)餐饮公司员工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等信息。

    2、财务资料

    包括:

    (1)银行单据:银行客户回单(包括银行进账单、存现单、付款回单、支票存根联、汇费单、利息单、缴税凭证等)和银行存款明细对账单,二者缺一不可。

    (2)业务单据:餐饮公司销项发票及汇总表、进项发票及认证清单或勾选统计表,存货初入库单等。

    (3)费用单据:餐饮公司工资表、交通费、福利费、房租、水电费、通讯费、广告费等等。

    (4)代理记账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104人看过2024-01-09

    1、技术入股注意事项: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

    2、合同约定做项目非分红;

    3、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

    4、竞争条款;

    5、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6人看过2024-01-09

    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拨付下列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在地需要的费,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对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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