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大学老师不能开公司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中规定不允许高校教师创办注册公司的。所以说,大学老师是可以开公司的。
2、事实上,大部分高校一般会这样规定,只要你不影响在学校正常的科研和教学任务,教师的其他社会活动,学校是不会干预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觉得学校相对宽松的原因。据了解,有很多高校的校办企业都是老师在做领导,这也是产学研结合呀。
3、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个问题没有从法律上设置禁止性的规定,但是许多学校都有自己的内部规定,而且不同的高校,其规定也有不同。作为在职教职员工,学校的规定未必就比法律规定缺少约束力,所以,要与校方协商,如果校方同意,办个与学校的科研项目相关的产业不是没有先例的。
除了公务员原则上不能是私企的法人外,其他人员都是可以的。现在的大学教师大部分是聘用的,是可以做企业法人的。
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并且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法人代表变更前的债务,仍然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欠债股东不是必须要还,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有,三个级别。一级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费取费指导价为被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8-17%;二级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费取费指导价为被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8-14%;三级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费取费指导价为被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8-12%。
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长就是公司法人,虽然是两个称谓但其实就是一个人。一般小公司的职务如下: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执行董事和经理不能兼任监事,如果有董事长,则要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最少3人。法定代表人不真正管理企业,有相应法律后果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不限于经济组织。
股东不得随便将出资撤回。股东如果要退出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2,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减资,将该股东的出资除去即可。
3,当有限公司的股东遇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