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注销登记的,公司清算后仍有大笔债务没有偿还乃是常有的事情。这对债权人而言,债务未清损失惨重,必然会想方设法挽回损失。
在法定条件下,债权人可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按规定,债权人要是发现公司股东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时,是可以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直接向股东进行追偿的,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1、股东瑕疵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
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的,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的,如未清算、拖延清算、恶意清算等等,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股东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独立性,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重要前提之一,要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那么公司实质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显著不同,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和股东不能往对公账户存钱的。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不然是不可以这样做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1、个体工商户需先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专属的注册号及经营者姓名登录用户界面;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登录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后自行填写年度报告书;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委托人填写完毕相关申请书后须将其打印并提交书面材料,其中包括《申报意见书》、《验照申请表》;
4、携带《申报意见书》及其上所列材料前往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机关或者委托工商所进行验照复核手续。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有以下几种:
1、办理税务登记人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果是有其他经营许可的证件的,一并提供。
2、税务登记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相当于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方便税务机关核对纳税情况。
3、税务登记上还需要提供纳税人的注册地的地址址和生产、经营的地址的证明,该证明需要提供复印件。如果该地址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提交产权证明即可。
4、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人是公司的,还需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税务登记人需要进行验资,提供验资报告。一般验资机构是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6、税务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该复印件需要黏在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表格要求的地方。
7、根据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要求办理人提供的提起证明材料。
因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上市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而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在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1、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交易所对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
2、公司应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复牌,并实施特别处理。
3、上市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于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情况并公告。公司刊登上述公告当日,其股票停牌一天。
4、上市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交易所自法院发布公告的当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公告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复牌。
5、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自法院发布公告日起,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审查后公告。
一般情况下,普通的股东是没有必要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由于名义股东他的特殊性,进行了虚假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是要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因为他并没有尽到股东的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一样的权利。
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出资以及出资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是以货币出资的话,要把货币存入银行的账户当中,如果不是以货币出资的话,要办理相应的财产转移手续。
只有这两种情况分别满足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股东已经实际上对于公司出资了,所以名义股东是没有进行这两个步骤的。对于公司的出资情况是虚假的,而在这种虚假的情况下,符合《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问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的性质。是一种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