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续存又可以叫做公司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因为不同省份的不一样,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我国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
公司经营状态的八种情况:
1、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
2、经营状态在业是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营业。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
3、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是指: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4、经营状态注销是指:企业已不复存在,丧失法人资格。
5、经营状态迁出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离某主管机关。
6、经营状态迁入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变更,迁入某主管机关。
7、经营状态停业是指:由某种原因,企业在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
8、经营状态清算是指: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被吊销等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一、审判机关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审判机关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
2、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审判机关可以指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审判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二、审判机关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申报债权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1、债权申报期限自审判机关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审判机关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关于公司清算时负债部分的处理,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等企业需要自行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工作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3.1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3.2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3.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
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
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
(4)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6)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8)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如到工商局办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取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银行销户取得销户证明;持上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公司印章到到公安局办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1、企业的清算主体根据企业的性质确定,国有企业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其开办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有多个清算主体的,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2、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注销、被撤销或被关闭、自动歇业或视为自动歇业的,均可以认定该企业法人解散。企业歇业的,如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如已注销而未成立清算组的,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如既未注销,亦未成立清算组的,以企业及其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
3、企业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的,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