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弄虚作假的处理根据情况而定。
公司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是不存在完全免税情况的,只有部分税收的减免,且与是否新设立没有必然关系。
税收的分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屠宰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7、利润税:所得利润(非收入)乘以3%。
公司内部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辞去原法人代表,选举新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变更法人有以下几个手续:
1、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
2、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完成上述手续之后,即可退出法人代表。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一般会受理。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挂名法人代表是合法的,但是有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
第一,“挂名法人代表”可能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第二,“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在刑事责任上,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人的职务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有限公司破产,只能按照注册资金额赔付债务。
其他财产不参与还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就按照比例分配。直至还清为止。
公司抵押借款需要股东签字担保情况
1、如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资产抵押须由全体股同意,则应遵守章程规定;
2、如公司章程对公司资产抵押处置程序未作具体约定,则视抵押资产对公司的重要性不同,有不同的处置方法:
第一,抵押的房产对公司不具有重要性(一般不超公司总资产的5%),则属于正常经营问题,董事会或董事长与总经理共同就可以决定;
第二,抵押的房产对公司具有重要性(一般超公司总资产的5%),则属于公司经营方针或投资决策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决策职权,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39条和第40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准则。而华昌公司章程的第19条却规定,“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这有悖于立法精神和立法规定,属于“异常条款”,应当将它和章程中的其他几项相关条款予以变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店名应当和营业执照的名字一样,可以适当简化,
2、如果是加盟店,譬如说“麦当当”,“周鸭”之类的,店铺外的牌匾可以直接采用这些经授权使用的品牌名称。可以不使用原来营业执照的名称在外部装修上。但是“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