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资产重组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模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2、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1.被收购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是认缴还是实缴
2.被收购公司在经营期间有无法律纠纷、法律诉讼
3.被收购公司是否是正常状态、公司是否异常
4.被收购公司每年是否年检、年报
5.被收购公司税务亏损状态、有无偷税等问题
6.被收购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
7.被收购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
公司法和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依据是: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法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仲裁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解散的,公司就需要成立清算组,以公司的所有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债务全部清偿有剩余的,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单开始日、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税务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6.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
7.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8.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但如果是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则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9.经办人身份证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