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有条件通过是指:
一、申请的材料有瑕疵,但还没有到否决的程度,是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些问题,进而解决这些问题;
二、需要再补充提交一些资料,进快完善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前期准备阶段。
首先,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发展目标和其他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初期并购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目标企业的行业、规模等基本情况,然后,根据并购方案去寻找有效的途径确定并购对象并与其进行初步的沟通。
第二,目标企业调研阶段。
对目标企业进行调研,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制度、财务、法律、人事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研,并形成客观、公正、准确的尽职调查报告,供出资方参考。
通常,这个阶段所用周期在并购的整个流程中较为漫长。
第三,并购方案调整阶段。
没有任何方案是适用于全部企业的。根据对目标企业进行的调研,确定其状况是否适合自己的并购方案,如有必要,在此阶段,出资方需要对并购方案进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而异的调整直至方案达到最佳适用性。
如果对目标企业调研的结果显示该企业不适合出资方的要求,则应继续回到第一步进行准备和寻找对象,直至寻找到合适的目标企业。
第四,谈判及签约阶段。
在目标企业确定、并购方案确定后,双方即可以进入实质性的谈判及签约阶段。双方需要对并购的价格、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具体的确定。直至签订出最后的并购合同。
在此过程中,对于企业的不同方面可以分步骤进行谈判,但是在每个步骤中,都必须形成具体确定的法律文件。在法律文件中,既要对以往的、现在的问题和决议进行体现,又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进一步风险进行预防。
第五,并购实行阶段。
并购实行阶段,是企业并购的最终阶段。双方要进行具体的项目运作,并且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直至并购项目圆满完成。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企业并购有哪些类型
一、按照不同行业的被并购对象来分,并购可分为纵向并购、横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横向并购是指为了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占有率而在同一类产品的产销部门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纵向并购是指为了业务的前向或后向的扩展而在生产或经营的各个相互衔接和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混合并购是指为了经营多元化和市场份额而发生的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并购行为。
二、按照并购的动因分,并购可分为:
1、规模型并购,通过扩大规模,减少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
2、功能型并购,通过并购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份额。
3、组合型并购,通过并购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风险。
4、产业型并购,通过并购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扩大整体利润。
5、成就型并购,通过并购实现企业家的成就欲。
三、按照并购后被并一方的法律状态来分,有三种类型:
1、新设法人型,即并购双方都解散后成立一个新的法人。
2、吸收型,即其中一个法人解散而为另一个法人所吸收。
3、控股型,即并购双方都不解散,但一方为另一方所控股。
四、按照并购方法来分,可分为:
1、现金支付型;
2、品牌特许型;
3、换股并购型。
4、以股换资型;
5、托管型;
6、租赁型。
7、承包型;
8、安置职工型;
9、合作型。
10、合资型;
11、划拨型;
12、债权债务承担型。
13、杠杆收购型;
14、管理者收购型;
15、联合收购型。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二)更名设立。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险子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核心区分是资金问题,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需要进入破产清算。
其次,是适用法规,解散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自治程度较高;破产清算,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约束较高。
(二)清算程序会有法院介入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符合解散条件,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特殊情况下,法院会介入清算程序。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受理后,清算程序由法院组织。
(三)清算期间公司还可以对外经营吗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主要的任务是清产核资,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
(四)清算组依何程序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五)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仍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六)清算期间有多长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若是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清算期限没有明确限制,清算时间取决于清算方案执行情况。
(七)哪些情形下可以转为破产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八)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是否只能申请宣告破产
不是,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没有下市的说法,应该是退市。
上市公司可以退市
中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概念不同。兼并是合并的形式之一,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