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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人看过2024-01-1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有持续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犯股东利益,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进行纠正;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可能或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
    (5)其他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156人看过2024-01-15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5、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6、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7、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或事后丧失了合法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8、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9、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0、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143人看过2024-01-15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52人看过2024-01-15
    对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对于房子之类的不动产或者不适合移动的其他财物,可以适用查封;对于一些贵重且方便移动的物品,可以适用扣押;对于个人存款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存款,可以适用冻结。需要进行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以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62人看过2024-01-15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职工的权利,优先支付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保证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是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
  • 142人看过2024-01-15
    在合伙债务清偿中,有需要以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情况。但是如果家庭或个人亦同时对外负债,那么究竟是嫌清偿合伙财产呢,还是先清偿个人财产
    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案例,下面我们具体来说:
    1、并存债权原则
    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
    并存债权原则主要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
    2、双重优先原则
    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
    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跟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重优先权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
  • 180人看过2024-01-15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破产的,投资者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 122人看过2024-01-15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 167人看过2024-01-15
    拒绝债权转让通知书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债务人拒绝债权转让通知不影响转让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受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占有的影响。
  • 125人看过2024-01-15
    债权转让程序如下:
    1、确定债权是否符合可转让条件。由于合同的性质,时双方约定权利,法律规定的部分债权不能转让。当事人决定转让债权时,应当确定债权符合可转让条件;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的有关条件达成一致,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债权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只有在实际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对债权转让有效;
    4、办理相关批准、登记等手续。有些债权转让行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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