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十万以下免附加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技术服务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由此可见,如果是上述中的专业人员服务费,则是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
固定资产发票中有技术服务费怎么做账
1、取得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认证,全额列"管理费用"科目,等抵减应交增值税后,再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2、会计科目处理:
(1)支付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抵减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增值税纳税人2024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购买方可持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提交至税务机关进行抵扣.
而如果是增值税发票认证后丢失了抵扣联,则是这样处理:
购买方可凭借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如下: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的交易,应当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中
对于母公司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作为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交易日,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安排一个残疾人,只果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不能给企业减税。
持有残疾证的居民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有:
1、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重残补助金或低保,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执照减免手续费;
2、自己创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资金奖励;
3、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
4、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可免交保障金;
5、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也可减免税金等。
不能抵扣。凡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的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销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