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扣。凡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的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销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