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
五、签订收购协议。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预留部分保证金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公司,以人的聚集形成资本聚集,因此它的决策以投资人共同决策为主。如果股东太多就不利于公司决策,失去有限公司的决策科学性。所以规定不超过50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股东和受让方的利益。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
(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1、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
股东“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实际投入并缴足;而投资者“投资”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分期投入。
2、投入资金的目的不同
股东“出资”的目的在于缴足资本进而设立公司;而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则在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或扩大经营。
3、投入资金的表现形式不同
股东“出资”一般通过章程约定并由公司出具《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证明书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而投资者“投资”则一般通过内部投资协议,由公司出具非正式证明文件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
4、收取回报的表现不同
股东“出资”作为股份的表现,将通过股东分红的方式实现回报;而投资者“投资”则一般是通过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回报。
1、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
股东“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实际投入并缴足;而投资者“投资”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分期投入。
2、投入资金的目的不同
股东“出资”的目的在于缴足资本进而设立公司;而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则在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或扩大经营。
3、投入资金的表现形式不同
股东“出资”一般通过章程约定并由公司出具《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证明书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而投资者“投资”则一般通过内部投资协议,由公司出具非正式证明文件作为投入资金的表现。
4、收取回报的表现不同
股东“出资”作为股份的表现,将通过股东分红的方式实现回报;而投资者“投资”则一般是通过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