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水许可证制度,水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取得水使用权人提出的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湖中取水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水行政决定,并对获得批准者颁发取水许可证的一项水管理制度。
二、除少量取水,如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等情形,无需申请取水许可证外,其他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人们通常把这类公司叫作有限责任式公司。这种公司以资本作为信用基础,包括两方面内容: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下,人们愿意投资有限责任式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式公司的最大优点就是:“赚钱无限,责任有限”。但这种有限责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就是一种无限责任。从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一种风险小的公司形式,但违反法律时,股东就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目前,中国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注册资本不真实,抽逃出资。这恰恰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况。注册资本不实在我国少数地方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偷税漏税案件中,执法机关往往发现违法公司存在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这不仅会使公司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而且有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应引起企业家们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们的高度重视。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而民营企业随着发展壮大也出现了集团化的趋势。全球范围内公司发展的潮流就是走向集团化、控股化,像跨国公司实际上就是一种集团化的公司。在集团化的公司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母公司会因一些情况的发生对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子公司只要实际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可以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子公司的一切债务都由母公司来承担。母公司一旦控制了子公司,就很可能利用这种控制权掏空子公司,而如果子公司对外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对于子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利的。这时我们就要揭开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面纱,让其背后的母公司站出来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在股东出资不实、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等情况下,法律就将股东的有限责任改变成为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在以下情况下会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
2、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如未在期限内出资等情况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受到政府处罚被剥夺股权的,从而丧失股东资格的。
4、公司减资而使其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歇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所需要的手续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4、在清算进行完,进行注销登记,登报公示。
企业改制时的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并购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债式并购的形式;
2、现金购买资产的形式;
3、债权转股权的形式等。
公司并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购完成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