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私募基金分红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拆分,二是分红。对于分红,投资者一般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但是,不管基金以何种方式进行分红,投资者的基金资产总价值并没有增加或减少,而只是以基金份额、现金增多的形式呈现,这一点和公募基金类似。
2、并且阳光私募基金是否分红,是由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定,投资者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现金分红或份额再投资。大部分的阳光私募基金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分红的方式只有份额再投资一种。
3、站在投资经理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全面分红无外乎有四个动因:一方面让持有人“落袋为安”,保住前期的投资成果;二是增强持有人信心,为产品持续营销埋下伏笔;三是通过分红调整仓位,降低后市风险;四是通过现金分红来控制基金规模,尤其是那些主攻中小盘、操作风格快进快出的私募基金。
4、对投资者来说,基金分红虽然是真金白银,但不过是基金净值增长的兑现而已,基金分红后的赚钱能力只取决于此后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和分红本身无关。基金分红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所以,基金启动全面分红,实际上是为投资者提供了再选择的机会,持有人应合理客观地及时调整分红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分红方式,既要视市场环境而定,也要符合投资者自身心理预期,同时还要考虑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水平和对客户利益负责任的态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存在以下情形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股票承销的两种方式
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承销价格根据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来确定。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替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证券公司买入全部的股票,然后销售,没有销售完毕的由证券公司承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承销机构。1、权益融资特点: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
2、负债融资方式的特点:
(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
(一)主管机关全年持续抽查,发现未年报公示企业会被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日后处理并移除异常名录,该“黑记录”也会伴随企业终身。
(二)企业进入异常名单后,无法办理变更、注销等事项。
(三)政府采购,政府招标,政府授予荣誉时会剔除经营异常企业。
(四)企业对外合作时,被质疑企业信用问题。载入异常名录满三年后,企业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五)企业负责人、法人、高管等责任人在其他公司的任职会受到限制,同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企业负责人、法人等将无法办理贷款,无法出入境,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入住级以上宾馆等。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个体户仅凭营业执照是不可以贷款的。
2、如果是信用贷款,除了要营业执照,个体户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连续近6个月银行流水;居住地址证明,
(2)租房合同、水电煤气费缴费单据;
(3)业务购销合同,比如订单类合同、pos小票、发票等;经营地址证明,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水电费票据。
(4)有贷款机构还要求提供其他辅助材料,比如:通讯证明,手机通话详单;资产证明:房产证等。如果向贷款公司申请,还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因此,个体户仅凭营业执照是无法申请办理贷款的,
3、营业执照是申请贷款的必备物品,但单独的营业执照是无法进行贷款的。因为银行贷款目前审批起来比较严格,如果到商业银行进行无抵押贷款的话,那也需要至少半年的流水账目,并且有足够良好的企业运营条件来证明还款能力。同时还要满足贷款银行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后,接着就可以申请贷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