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水许可证制度,水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取得水使用权人提出的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湖中取水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水行政决定,并对获得批准者颁发取水许可证的一项水管理制度。
二、除少量取水,如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等情形,无需申请取水许可证外,其他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