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和办公会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5、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司的行为能力体现在对外行为的实施上,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
1、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乃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主要处理措施。
2、办理手续
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权返还给转让方。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如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3、分红返还
受让方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要返还给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受让方分红时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转让方;受让方分红时不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公司。道理很简单:转让方即使未与受让方缔结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违法分红。
4、赔偿损失
就赔偿损失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损失仅限于返还财产之后仍无法消弭的财产损失。
5、股东资格
另外,受让方向转让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转让方作为股东利益间接受损的部分。受让方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而且导致股东利益间接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遭受的损害获得了赔偿,股东利益也将因此而灰飞烟灭。因此,转让方不能就此对受让方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通过敦促公司对受让方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对其提起诉讼时,转让方在恢复股东资格以后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计算转让方作为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间时,转让方的股东资格视为未中断。
1、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 首先在宣传、 组织、 监督、 查处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 责任到人。 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确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 防止某些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捞取个人利益。 第三, 对重大商业秘密尽可能减少涉密人员, 并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 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2、 通过行政机关进行保护, 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被侵害人可以向侵害人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保护。
3、 通过合同进行保护, 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4、 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对侵害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的有关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 泄露国家秘密及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 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司消灭:在此特指被吸收公司消灭。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
二、公司的变更: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义务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名股东退股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说是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救济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