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设立与经营纠纷
  • 784人看过2024-01-01
    组织机构代码证有什么用途
    社会活动中有两大主体,即“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即通常所说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每个自然人都要从户籍管理机构领取一个惟一标识身份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同样道理,每一个组织机构一成立即要到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申领一个惟一标识身份的组织机构代码。
    任何类型的组织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随着经济发展所涌现出的新类型的组织机构,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依法注册的组织机构,都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因为,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的“身份证号”,它在企业从成立到注销的整个过程中是惟一的、始终不变的。
    组织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相应的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如组织机构名称、代码、法人代表姓名、经济类型、地址等基本信息就记入这些代码载体中,以便查验和应用。
  • 146人看过2024-01-01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的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后,如果公司的股东、经营性质未改变,变更前的公司与变更后的公为同一民事主体。当公司的名称被变更后,变更前的名称即不存在,变更后的公司不可能与变更名称前的公司就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约定。原公司变更名称前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当然包括讼权利义务。
  • 211人看过2024-01-01
    (一)选择值得实际出资人信赖的人作为挂名股东
    因为如果实际出资人所选择的挂名者很有操守,是君子而非小人,信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儒家信条,那么实际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关于谁是真正股东的纠纷就不会产生。
    (二)与挂名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这是除从道德范畴来考虑问题外,更进一步从法律角度来考虑问题,即实际股东与所选择的挂名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约定,明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即“先小人,后君子”,万一真的出现纠纷,也很容易分清是非,顺利解决纠纷。
    (三)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实际出资人保留选择其他登记股东的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取消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样挂名股东也就不会轻易挑起事端,制造纠纷。
  • 139人看过2024-01-01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本身属于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虽然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其管理的财产也没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针对实际中大量存在的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可以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开展多项业务活动的现状,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对于这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作保证人的情况,法律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必须有法人的书面授权,明确授予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权利,没有书面授权或只有口头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提供保证。
    第二,法人的书面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书应详尽、规范、确定不能含糊。
  • 133人看过2024-01-01
    1、购买式兼并
    购买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为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2、承担债务式兼并
    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作为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消失,丧失经济主体资格。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兼并企业没有理由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财产而拒绝承担其债务。
    3、吸收股份式兼并
    吸收股份式兼并即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兼并
    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有原有债务不应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额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日后破产了照此处理,与兼并企业无涉。
  • 203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建立与这种公司形式相适应的,合理分配权力,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它的框架是:
    设立股东会,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并行使权力;
    设立董事会,是所有者选择的管理者,行使法定的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所有者、劳动者行使监督权,履行对公司的监督职责;
    设立经理,是公司的执行者,行使法定的职权和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这四个机构各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层级清楚,各负其责,相互结合在一起,构成决策、管理、经营、监督的法人治理的整体,从而使公司成为一好像有生命的团体人,参加市场活动,作为法人实体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 173人看过2024-01-01
    依法进行登记,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要程序。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1)全体股东草拟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登记在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并给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进行,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以下文件:①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公司股东签字、签章的公司章程;③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对上述文件的审核,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另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的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知道一家公司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后,才算成立,才能具有法人资格,那么现在我们必须考虑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假设公司最终没有登记成功即公司最终没有设立,那么在其成立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关系是否会因为公司设立没有成功而消失呢?对此我国《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原发起人将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我们奉劝想钻空子的人打消念头,认真按照法律办事,惟有这样才能创业成功,也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 437人看过2024-01-01
    明确允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股东之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也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01
    食品认证标志有QS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一、QS标志

    QS是食品“质量标准“Quality Stard”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

    二、有机食品标志

    有机食品标志,采用国际通行的圆形构图,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而制定的标志。

    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需要根据证书和《有机食(产)品标志使用章程》的要求,签订《有机食(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有机/有机转换标志的使用手续才可以使用。

    三、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

  • 126人看过2024-01-01
    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反对分红的股东就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实际上,这个条件比较苛刻,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比较困难,只要帐务加以调整即可做到某年亏损。出于税务考虑,连续盈利并不多见。
    但是,实际操作当中对于小股东来说,仍然难度很大,
    首先,公司连续盈利不分红的情况比较少见,中间可能有年度亏损;
    其次,分红、不分红、如何分红、有没有现金可供分红等情况取决于股东会议决议和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的状况,有时公司虽然账面有盈利,但是缺乏现金,利润在别人的口袋,应收账款比较多;
    第三,新公司法生效后再有连续盈利不分红的情况更加少见;
    第四,法院受理的前提是公司必须做出不予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召集股东会议比较难;
    第五,一旦小股东提出或申请召开讨论公司分红的股东会议时,大股东可以象征性的进行分红,公司总共拿出1000元税后利润进行分红,这也属于分红,这种情况下,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条件就不具备了。
    第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需要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有关于公司法的较为全面的司法解释。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