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成-本费用互化:将属于成-本项目的支出账务处理变为费用以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将属于费用项目支出成-本化已达到控制税前扣除比例及当期利润的目的。
原因:因为成-本由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组成,而直接人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容易混淆,所以是应该是该操作的漏洞。另直接材料中包含的运费及人工搬运也与管理费用较容易整合。
2.费用资本(产)互化:将属于费用项目的账务处理变为资产,从折旧中递延税前扣除;或将属于资产类科目的支出直接确认费用,当期税前扣除。
原因:部分资产价值本身就包含费用故将其他费用整合进入资产价值,反之亦然;另资产修理,借款费用等本身确认边界比较人工虚拟;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确认的依据较容易虚拟。
3.费用名目转化:将部分税前扣除有比率限制的费用超额部分转为其他限制宽松的或没限制的费用名目入账,以达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减少相关税费等。
原因:费用确认以发票为依据,发票容易虚拟。
4.费用预提/递延/选择性分摊:为控制当期税前利润大小,预提费用,以推迟纳税,或为其他目的(如股权转让价,当期业绩)夸大当期利润选择递延确认。有选择性的将费用分摊:在个费用支出项目上分摊比例进行调节,控制因该项目造成的税费(如调节土地增值税)。
5.成-本名目转化:将属于本期可结转成-本的项目转变为其他不能结转成-本的项目,或反行之。
6.成-本提前,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本期结转成-本时多结转,或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成-本分摊法以达到这2个目的。
原因:成-本结转规定较模糊。
7.收入提前,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将本期的收入多结转或是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收入分摊以达到这2个目的。
原因:收入确认规定较模糊。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4〕19号,已修改)外债签约之附件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签约附件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外债签约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食用盐允许异地销售。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条第六项规定
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公司是可以在异地进行注册的,按照以下的流程:异地公司注册名称的核定;工商登记注册;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凭《营业执照》跟《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统计证;建立社保账户等。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外聘专家是为了员工的技能提升、上岗、转岗等等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列支范围,同时将专家的交通费一并约定到合同协议中,与专家的讲课费用一并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是可以计入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规定标准扣除的。
认为外聘专家来讲课的支出属于招待接待外部人员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其实这样处理也没问题,但是一般不建议这么操作。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样不但会挤占企业招待客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而且业务招待费只要发生,必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成立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清缴所欠税款;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规定处罚。
(二)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
三、上条所述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包括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多报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