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规定处罚。
(二)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
三、上条所述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包括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多报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