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聘专家是为了员工的技能提升、上岗、转岗等等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列支范围,同时将专家的交通费一并约定到合同协议中,与专家的讲课费用一并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是可以计入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规定标准扣除的。
认为外聘专家来讲课的支出属于招待接待外部人员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其实这样处理也没问题,但是一般不建议这么操作。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样不但会挤占企业招待客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而且业务招待费只要发生,必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处理起来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