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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人看过2024-01-01

    1、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为: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区别为:具体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等。

    2、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等。

    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目的重在清偿,

    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可提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 100人看过2024-01-01
    企业重整计划的内容包括: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100人看过2024-01-01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01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在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进行超负荷运转时,就可以倒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企业倒闭的直接原因。但是,企业倒闭的真正原因是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所致。

    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 220人看过2024-01-01
    破产清算对法人的影响是: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 100人看过2024-01-01
    当工厂欠款倒闭时,我们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欠款倒闭的工厂采取对应措施。具体可采取如下做法:
    (1)立即起诉至法院维权。
    (2)在起诉的时候申请法院冻结公司的所有资产。
    (3)待判决生效之后再向法院申请拍卖其资产。
    当工厂欠款倒闭后,债权人可及时起诉至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的清偿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01
    破产和解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
    1、破产债权将按照破产和解条件进行变更;
    2、破产程序终了;
    3、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破产清算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4、破产和解的效力不能及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者物上抵(质)押权人等所持有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1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法院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在对破产财产的变现过程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尤为必要。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 100人看过2024-01-01
    子公司破产对母公司的影响如下:
    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一般情况下母公司无需承担子公司的债权债务责任,除非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财产有牵连。但如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或公司资产混同,母公司需要相应承担子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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