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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证券结算的方式一般分为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具体如下:

    1、逐笔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每一笔交易成交后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它可以通过结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比较适合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

    2、净额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交收期限内,以买卖双方进行证券交易后计算出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收,它必须通过结算机构进行,比较适合于投资者较为分散、成交笔数较多、每笔成交的数量较小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02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取现金的有: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
    粮棉油收购资金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对于个人还有个人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的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和个人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支取现金。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也就是说,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支取现金的,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2)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例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
  • 100人看过2024-01-02
    证券交易成交后,需要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相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这一过程称为证券结算。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的结算和资金的清算两个方面,它是证券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结算是进行下一轮交易的前提,结算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交易后买卖双方权责关系的了结,从而直接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市场的正常运转。
    证券交易的结算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
    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交付证券和资金。全额结算是最基本的结算方式,但这种方式对交易双方的资金量、结算系统处理能力和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适用于交易量较小、参与人较少的市场。银行间市场通常采取这种结算方式。
    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制度。净额结算又可以分为双边净额结算和多边净额结算两种形式。双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全部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交易双方按照轧差得到的净额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下,交易对手就是交收对手。例如,甲方从乙方买入1000股A股票(假定每股1元,忽略交易费用不计),后又卖给乙方800股A股票,经过双边净额结算后,甲方付给乙方200元,乙方交给甲方200股A股票即可。多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中,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然后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予以冲抵轧差,每个结算参与人根据轧差所得净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
    相对于全额结算,多边净额结算减少了结算处理量,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目前,大多数证券市场采取了多边净额结算模式,我国大部分证券交易也采取了这种结算方式。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承担着中央结算机构的角色,为参与人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 220人看过2024-01-02

    发行债券的主要程序有:

    1、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决议或者决定,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2、申请发行公司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和批准。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批准发行公司债券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4、公告募集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募集方式;

    5、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必须在债券上注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字盖章;

    6、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存入公司债券存根簿。

  • 100人看过2024-01-02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2

    普通股的流动资产价值比包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更重要。我们的讨论将归结为以下几点:

    1.流动资产价值通常是清算值的粗略指标。

    2.很多普通股股票的市值低于其流动资产价值,因此也低于其破产清算时可变现的数额。

    3.很多股票长期以低于其清算值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根本不合逻辑的。这说明:(1)股票市场的判断出现了严重偏差;或(2)公司的管理政策存在很大问题;或(3)股东们对自己资产的态度有问题。

    一、清算值的概念

    我们把“清算值”定义为企业的所有者放弃所有权能得到的补偿。他们可能会将整个企业出售给他人,也可能只出售其中一部分权益并继续关注企业发展。或者,他们会耐心等待时机,把各种资产逐渐变现,以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这样的清算在私营企业界每天上演,但在公有企业中相对鲜见。公司的转手价通常远远高于其清算值,破产时也免不了被分拆出售。但主动从不盈利的企业中退出并精心清算的情况绝大部分发生在私营企业,而不是在公有企业。

    二、资产的性质决定它们的变现值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并不提供资产清算值,但它包含有用的线索。计算清算值的第一个原则是:相信负债数据,但必须质疑资产数据。账簿上所有的负债必须按其面值作为资产的减项,资产的价值因性质不同而要具体考虑。

    1、这种现象的逻辑重要性

    我们的第三个发现是:股价低于清算值的现象按理对股市、管理层和股东都有重要影响。这可以被总结为一个简单的原则:

    如果某只普通股持续以低于其清算值的价格进行交易,那么,不是股价被严重低估,就是这个企业应该被破产清算。

    2、上述原则的两种应用

    在很多情况下,以低于清算值出售的股票,股票价格非常低廉,所以值得购买。我们可以利用证券分析方法从中获利。但在另一些案例中,股价低于清算值说明企业的经营策略有问题,管理层应该采取矫正措施。下面我们依次对其进行讨论。

    3、这种股票作为潜在投资对象的吸引人之处

    这一类普通股一般盈利前景不乐观。如果利润能一直稳定增加,很显然股价不会这么低。反对购买这种股票的理由是企业盈利可能会下降,甚至持续亏损以至于企业的资产被耗尽,股票的内在价值最终低于买入价。不可否认,这确实在个别案例中发生过,但有更多的企业,因为经营情况好转致使股价上升,包括:

    1.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可能的原因是:

    a.行业总体情况好转。

    b.公司有更好的运营模式,有的更换了管理层。这些转变包括更有效的生产技术、新产品、放弃不盈利的产品线等。

    2.企业被出售或合并。相关企业可能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所以至少愿意支付清算价格。

    3.完全或部分清盘。

    四、经营情况好转的例子

    1.行业总体情况好转

    2.经营策略的改善

    3.出售或合并

    4.完全清盘

    5.部分清盘

    五、选择这类股票时应区别对待

    六、这种类型的好买卖

    符合如下条件的公司股票是投资者喜欢的价廉物美的投资对象:(1)股价低于流动资产价值;(2)没有资产流失的危险;(3)在合理市价水平上,曾表现出优良的盈利能力。这类公司的价值确实被市场低估了,它们的股价早晚会反映它们的真实价值。低价购入这样的股票可以享有高度的安全性,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 100人看过2024-01-02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2

    1.普通买入:即投资者使用信用账户内的资金买入指定担保物范围内的证券。

    2.普通卖出:即投资者卖出其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

    3.融资买入: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证券。

  • 100人看过2024-01-02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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