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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破产企业的员工首先应当由破产的企业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按照员工在单位工作每满-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后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 100人看过2024-01-02

    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③债务转为资本;

    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以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修改负债条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或得以清偿债务。因此,如果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大于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则债权人没有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不视为是一种债务人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而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内:“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投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帐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等。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界限也叫破产原因,它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只有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也才能进行破产宣告。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根据规定,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第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第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破产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两者的条件和要求有所不同。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

    2、债务抵销。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3、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4、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5、削债。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7、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

    8、融资减债。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七、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

    八、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

    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 100人看过2024-01-02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一项法律行为。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该确认本身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举个例子说,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而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是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2

    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去披露。

    债务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 100人看过2024-01-02

    1、谁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管理人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债权申报应拒绝记入债权表。新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问题是此时依据什么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可见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必须是债权人,而且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此时债权尚未经过债权人会议的核查,不可能是正式确认的债权,只能是具备形式要件的债权,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即应以债权表的记载为准。同理,对管理人拒绝记载自身债权有异议的申报人,因其连形式要件都不具备,依据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只能断定其不是债权人,因而没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判断与记载不具有像司法裁判一样的效力,法律应明确规定被拒绝的申请人有权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起诉,以保护申请人的合理权益、预防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或纠正其工作失误。

    2、债权人会议如何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新破产法第61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第一项就是“核查债权”。所谓核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核对与审查。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核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有学者进行了解释:“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的职能的过程。”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究竟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故难以从法律条文中得出直接的结论。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

    其一,过错责任说,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破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采用这种学说,意味着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要件较为严格,无过错即可成为破产管理人的抗辩事由和免责条件,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也会同时加重,败诉的风险和救济实现的难度亦随之增大。

    其二,无过错责任说,主张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适应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要件相对宽松,无过错不能成为破产管理人的抗辩事由或免责条件,利害关系人也无需证明破产管理人主观过错的存在,胜诉的概率也会因此提高,救济实现的难度亦随之降低。该说认为,如果以过错责任来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利害关系人必将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难以通过公权救济来保护其财产权利。同时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追究与制裁,必将滋生腐败,并影响民事责任遏制功能的发挥。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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