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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的核查

2024-01-01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谁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管理人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债权申报应拒绝记入债权表。新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问题是此时依据什么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可见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必须是债权人,而且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此时债权尚未经过债权人会议的核查,不可能是正式确认的债权,只能是具备形式要件的债权,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即应以债权表的记载为准。同理,对管理人拒绝记载自身债权有异议的申报人,因其连形式要件都不具备,依据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只能断定其不是债权人,因而没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判断与记载不具有像司法裁判一样的效力,法律应明确规定被拒绝的申请人有权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起诉,以保护申请人的合理权益、预防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或纠正其工作失误。

2、债权人会议如何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新破产法第61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第一项就是“核查债权”。所谓核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核对与审查。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核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有学者进行了解释:“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的职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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