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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0人看过2024-01-02

    1、根据运作模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是固定的,基金份额可以是合法的,证券证券交易所设立为交易场所,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认购或赎回-一种基金运作模式。

    2、根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合同资金以资金合同为基础,公司资金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公众的公司型基金具有公司的特征,而契约型基金只根据基金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

    共同基金等。股票型基金是指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该基金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

    4、根据投资目标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基金、收益基金和平衡基金。成长基金是指以追求被盗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的基金。一个不太关心当前收入的基金,所有者我们应该投资增长潜力好的股票。收益型基金是指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益为基本目标的基金,以大盘蓝筹股为主。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稳定收益,是投资目标。平衡基金是一种既注重资本增值又注重当期收益的基金。一般来说,成长型基金风险高,收益高。收益型基金风险低,收益高。平衡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介于成长基金和收益基金之间。

    5、根据投资理念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主动基金是一种试图实现业绩超越基准组合的基金。与主动型基金不同,被动型基金不主动寻求超越市场表现,而是尝试。图形复制索引的表示。被动型基金——一般选择特定的指数作为跟踪对象,所以通常又称指数基金。

    6、根据筹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一种可以提供给公众的基金。私募基金是一种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并出售给特定投资者的基金。

    7、根据来源和用途的不同,资金,基金可分为在岸基金和离岸基金。在岸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资金并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离岸基金是指一个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在其他国家出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并将筹集资金资金投资国内或第三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

    8、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系列基金又称伞式基金,是指多只基金共用一只基金的事实。

    (2)基金中的基金。本基金中的基金是指作为投资对象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其他基金组成。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样的基金。

    (3)保本基金。保本基金是指通过固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运作,同时引入

    进入保本担保机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限届满时能够获得投资本金。

    担保基金。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ETF挂钩基金。ETF起源于加拿大。

    规模较大,但其发展和成熟主要在其他国家,类ETF利用被动投资策略跟踪某个标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证券承销的方式: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 100人看过2024-01-02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2

    对客户交易保证金的保全问题当期货公司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小于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余额,也就是出现相应的差额时,客户的正常出金要求无法得到实现,客户通常会采取买卖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方式,占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客户没有持仓或者持仓量很小,当保证金出现负数时说明客户的保证金被期货公司的其他客户占用了,这样就会导致客户的保证金反映为负数,或者即使持仓盈利也没有办法体现出保证金的盈利余额成为现实。根据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对客户进行混码交易,因此在对应客户编码下的持仓合约所占用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该客户。但是对客户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持仓占用保证金实施保全,单靠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一方是无法做到的,因为对持仓占用保证金的保全必须在平仓后得以实现,而一旦该客户平仓,在正常交易时间里,其他客户不一定知道该客户的资金已被保全,仍然有可能因为继续买卖期货合约而占用该客户刚刚平仓释放出来的保证金,所以对客户平仓占用保证金的保全,需要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共同配合来完成。

  • 100人看过2024-01-02

    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远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期货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消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即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2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公开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在其他国家中,证券发行还包括以非公开要约进行的证券私募方式,实践中称之为“证券配售”。
    上市价格的定价一般会参去路演的方式,确定一个价格区间,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的发行价格!至于上市价格就由市场资金决定了。一般股票的上市价格都会参考所在环境的市盈率,公司本身的盈利水平以及相关企业的价格定出,这就是对比效应。
    开盘价是由集合竞价来定的,集合竞价的具体方式是;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1)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2)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 100人看过2024-01-02
    1.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
    2.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资金的流动和分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间接融资,即储蓄者把他们盈余的钱存入银行,银行再把这部分资金贷给借款者;另一种是直接融资,即投资者通过购买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将资金直接投入短缺单位。
    3.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发行条件
    新设发行,是指旨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与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故于发起设立时,无股票发行问题;于公开募集设立时,则存在股票发行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设发行时,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上市公司设立与存续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

    1、净资产

    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设立的公司,发行人改制当年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所折股数可作为定价的重要参考。

    2、盈利水平

    公司的税后利润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上市时的价值,每股税后利润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股票发行价格。

    3、发展潜力

    公司经营的增长率(特别是盈利的增长率)和盈利预测是关系股票发行价格的又一重要因素。在总股本和税后利润量既定的前提下,公司的发展潜力越大,未来盈利趋势越确定,市场所接受的发行-市盈率也就越高,发行价格也就越高。

    4、发行数量

    一般情况下,若股票发行的数量较大,为了能保证销售期内顺利地将股票全部出售,取得预定金额的资金,价格应适当定得低一些;若发行量小,考虑到供求关系,价格可定得高一些。

    5、行业特点

    发行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会影响到公众对本公司发展前景的预期,同行业已经上市企业的股票价格水平,剔除不可比因素以后,也可以客观地反映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相比的优劣程度。

    6、二级市场的环境

    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水平直接关系到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在制定发行价格时,要考虑到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水平在发行期内的变动情况。同时,发行价格的确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给二级市场的运作留有适当的余地。

    (二)、确定发行价格的方法

    1、市盈率法

    市盈率又称本益比(P/E),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盈利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市盈率=股票市价/每股收益

    发行价格=每股收益×发行-市盈率

    每股收益=税后利润/股份总额

    通过市盈率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首先应根据注册会计师审核后的盈利预测计算出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后可根据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发行人的行业情况(同类行业公司股票的市盈率)、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成长性等拟定发行-市盈率;最后依发行-市盈率与每股收益之乘积决定发行价。

  • 100人看过2024-01-02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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