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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定金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且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性质。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在《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中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编中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
  • 100人看过2024-01-02
    反担保人保证期间与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致。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2
    未能签订主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一般是不能退还的,但是如果是收定金方的过错,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100人看过2024-01-02
    定金合同违约责任有以下情形:
    1、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
  • 100人看过2024-01-02
    预设立约定金具有相对独立性。虽然预设立定金从属于主债权合同,但其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原因如下:
    1、预设立定金并非在主合同基础上设立;
    2、预设立定金条款无效的,主债权合同不一定无效;
    3、主债权合同无效的,预设立定金条款符合生效要件的不影响起部分条款的生效。
  • 100人看过2024-01-02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100人看过2024-01-02
    定金担保利益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从中获得的合同预期履行利益。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获得的利益。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100人看过2024-01-02
    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表示的是债权人作出让步的金额。
    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2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清偿债务的事项,应该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 100人看过2024-01-02
    债务重组收益的差异分析: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二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三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结清债务时,如果或有支出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这一点,我们将在本书第五章第二节“营业外支出项目——债务重组损失的差异分析”作详细说明。现将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益;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234000元,债务人以账面价值l80000元,公允价210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l7%。则,债务人确认的资本公积为:234000—180000—210000 X 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210000—180000)。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与重组损失ll700元(210000+210000×17%一234000)相抵销的结果。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page]
    第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形处理。
    此外。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按现行政策规定,股本溢价不并人所得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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