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和面向合格投资者两种情形,其中前者适用一般程序,后者适用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包括受理、审核、反馈、行政许可、期后事项五个环节。
(1)受理环节:受理部门接收材料后转公司债券部,债券部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需要补正的,要求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核环节:受理后,确定审核人员,并从财务、非财务进行审核,同时启动诚信档案查询程序。审核工作遵循双处双审、书面反馈、集体讨论的原则。
(3)反馈环节:审核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反馈会集体讨论,集体确定反馈意见,受理部门通知发行人。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期间为静默期,发行人不得与审核人员联系问询。反馈意见发出后,发行人可在规定时间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见面沟通的,债券部必须2人出席。
(4)行政许可环节:审核专题会集体讨论审核意见,包括通过、有条件通过(据说已删除此意见)、不予通过。如有重大问题,可二次反馈。签批程序结束后,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审结发文。发行人领取批文后可启动发行工作。
(5)期后事项。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领取批文后发生重大事项(简称“期后事项”)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公司债券监管部提交期后事项材料,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提交审核专题会重新审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
3、简易程序包括交易场所预审、受理、简化审核程序、行政许可决定四个环节。
(1)受理环节。发行人在交易场所预审同意后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场所接收并受理。
(2)简化审核程序。申请受理后,公司债券监管部以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3)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公司债券发行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发行人到交易场所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事项或已履行完重大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行。
在债券间接发行中,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发行人发行债券——证券中介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这一证券中介机构就是公司法上所说的公司债券承销人。从债券承销实践看,债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1、债券代销
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2、债券助销
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3、债券包销
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4、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金融债券: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主体和目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风险较大(大于国债和储蓄存款,小于企业债券)获益较高(低于企业债券,高于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
2、企业债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3、主体和目的:企业筹集资金风险最大,获益最高。
4、在金融市场中,一般说道企业是指非金融机构,为了便于区分。金融债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审批部门是银监会;而企业债在我司是指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审批部门是发改委。从产品特性说,都属于“企业债”。但由于操作和发行主体都不一样,所以人们还是分开来说。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的条件: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可转债公司债券一般采用股票交割方式。股票交割是指卖方向买方支付股票,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过程。但股票交割也有很多种交割方式。
(一)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种方式。
(二)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三)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四)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五)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六)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
(1)按债券期限,公司债券可分为短期公司债券、中期公司债券和长期公司债券。根据我国公司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公司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公司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公司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债券是否记名,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如果公司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是记名公司债券,反之为无记名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2、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
3、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