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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3人看过2024-01-05

    对策之一: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切实提升思维层面

    我们常说,营销是“龙头”。而回款、清欠工作是“龙头”之中的“龙头”。营销搞得红红火火,款回不来,资金得不到及时变现,形成的就是“泡沫收入”,就是虚假收入,对企业发展贻害无穷。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效益是资金不断周转实现的,不周转就没有效益可谈。所以,对于资金管理、货款回收,必须始终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应清醒看到,企业保持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信用等级、资金状况,是其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应收帐款居高不下,会导致资金紧张,银行贷款增加、财务费用相应增加,货款一天回不来,企业就要多支出一天的财务费用,如果继续严重下去,将会导致资金危机,把企业拖入难以为继的困难境地,只能变成银行的“打工仔”。要把加快资金周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千方百计地防止坏帐,盘活呆帐,提高资金周转率。所以,一定要真正转变观念,企业管理要切实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算好自己的帐,切实增强抓好清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多回款,快周转。

    对策之二:建立健全营销策略,将清欠与加强管理紧密结合

    一个企业要时时刻刻加强资金运作上的管理,要依据市场状况,积极修订和完善营销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在营销工作中,适当调整回款期,要切实将回款工作当成大事来抓,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当期销售务必抓好可靠性回收,千方百计抓好资金回笼,确保商品发出后款项能够如期收回。一定要坚持不准赊销的规定,赊销的产品如不能回收货款,不但产品本身的价值得不到实现,而且还要缴纳增值税,垫付运输费用,形成的利润还要缴纳所得税,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太大了,其危害远远超过不生产。款项回来才算交易,签定的合同才有实效,才能实现社会价值,才能早一天避免坏帐风险,才能早一天发挥资金效能。企业要切实加大销售回款及清欠工作的力度,加快回款的速度,多回现款,多做现款现货交易。为了鼓励现款现货交易,促进多回笼现款,要制定并实施积极的营销政策,以回款为中心,加大对现款交易的激励力度。一个企业平时就要严格加强管理,重要的是对政策要理解透,切实盘算好,落实在行动上。要将这些调整的政策、制度贯彻到底,扎实做好组织协调,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单位一把手要对清欠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主抓清欠工作,各部门要团结协作,集中力量,统一步骤,强化措施,抓好清欠工作。

    对策之三:切实抓好源头控制,坚决防止前清后欠

    前清后欠等于没清,不但不应受奖,还要受罚。如果造成呆坏帐损失,承担的责任就更大。避免呆坏帐损失,加快货款回收速度,也是营销人员基本素质的体现。企业营销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不准赊销的意识,加强自身锻炼,切实增强营销能力。在营销过程中,营销人员要认真落实企业制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决做到既要促销,更要清欠,营销要建立在回款的基础上。营销人员要切实加强对用户的资信审查,一般的客户要严格实行现款交易,不见款不发货,贱卖不赊。要千方百计规避市场风险。确有风险的客户必须坚决停下来,否则,做的多赔的多。如果市场规模的逐步增长是伴随着风险的不断加大而实现的,这样的市场规模实质上是“恶性肿瘤”,未经企业集体研究批准的用户一律不准赊销。要对销售合同严格把关、审批,如果出现问题,当事者、审批人等要相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滚动结算的重点用户,在签订好供销合同的前提下,原则上要采用现汇结算。营销人员要切实增强售后服务意识,通过发货、质量验收、开具发票等环节做好工作,缩短对方付款时间;对用承兑汇票结算的客户,必须具有很高的资信登等级和长期合作关系,同时搞好审核和结算工作,防止拖欠,坚决遏制新的应收账款增加,促进生产经营工作的健康运行。

    对策之四:加强考核监督,依法维护企业利益

    要继续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清欠责任制,建立健全货款回收考核体系,严格进行考核。专职的清欠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拖欠货款的确责确权工作,严格落实清欠计划,加强对陈欠款的宏观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对已形成的应收帐款,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对确已形成坏帐的,要严格按照核销手续进行处理,要进一步摸底排查,完善基础档案。企业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清欠工作“终身责任制”,谁造成的应收帐款,谁负责限期追回,逾期办不到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要在整个机制运作上,促使有关责任人自觉搞好清欠。对于在清欠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对于拖拉推诿、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甚至抵触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教育批评,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对于利用工作之便搞损公肥私小动作、甚至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不论涉及到谁,都要相应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及时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坚决防止当事人来一个“人走楼空”,从而有效发挥奖罚政策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策之五:严格控制以物抵帐,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监督考核部门要严格督促检查文件制度执行情况,严格考核奖惩兑现。考核兑现要切实把维护企业利益放在首位,原则上必须清回资金,一般不准以物抵帐。只有在对方破产,确无资金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掌握了确凿证据,通过法律起诉判决,经严格的价值评估才能以物抵帐,对于不经批准,擅自以物抵帐的,不计入或少计入回款指标,原则上谁抵来的物资谁负责处理,处理损失计入当事单位。对于已经抵入的物资,要及时变现,或者尽快抵偿应付帐款。考核时,一定要严肃清欠纪律,按照严格的抵帐审批程序办理,切实加强抵帐物资的质量管理和价格把关。


  • 167人看过2024-01-04

    长期债务融资主要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部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部融资又可分为通过银行筹资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又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内部融资是指在企业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企业资本。内部债务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 149人看过2024-01-04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381人看过2024-01-04

    保证的方式有: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151人看过2024-01-04

    对于签订保证合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
    1、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这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必备条件。无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即无保证能力。
    2、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上未写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即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一。
    同时保证合同中需要明确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财产的数额、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这些数据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合同中可以写明保证人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利,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躲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债务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减低未知风险。
    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
    4、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由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是依据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人在签写保证期限时应当谨慎。

  • 137人看过2024-01-04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
    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 158人看过2024-01-04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 161人看过2024-01-04

    1、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2、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143人看过2024-01-04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其权利。超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

  • 142人看过2024-01-04

    保证人减免保证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债务部分消灭。
    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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