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成立一个公司开展业务、设立银行账户或投资账户等,并将公司股票作为受托物,规定一旦发生了特定情况(多数是委托方的死亡)这些股票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不同受益人。在“股票信托”中,委托方还可以继续控制其资产(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或作账户签字者),在股票依信托契约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受益人之前,持股人或公司所有者就是资产的受托人。
二、信托的另一种形式是“担保信托”。在此种关系中,一定资产被托管(转移至受托方名下),如果一定的债务被偿还,托管资产就归还委托方(债务人),一旦债务被拖欠或不予偿还,托管资产就归属于债权人所有。一般说来,在委托方和可能的受益人之间已经存在了债务或协议,比如贷款或其它以合同形式规定的责任义务。吸引人的是,当当事人双方没有足够的信任时,他们希望有一个不涉及其交易的第三人在款项支付前来保管受托物(而不是将受托物作为契约的附属抵押品直接给予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