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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公司有剩余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05
    1、个人是可以合法委托催收公司追讨债务的,委托他人追讨债务的,可以出具委托书,但讨债者不能暴力讨债。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5、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由股东自己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在企业破产中,优先偿还的债务有二部分: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转让后的债务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若是有限公司内部转让,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 100人看过2024-01-05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

    我国民法上的代位权,即债务人应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有效的。但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效,不导致该协议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120人看过2024-01-05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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