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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人看过2024-01-06
    1、从最高额保证的立法本意看,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只对存续期间之内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对存续期间之前或之后发生的债务不必承担责任。
    主合同在最高额保证约定的存续期内解除,不特定债权的决算期在存续期间的终点前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仍限定在约定存续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就已经确定的债权额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违反担保法的规定。
    2、采用了“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的概念,而没有直接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存续期间届满”这样一个明确固定的时间概念,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该条款时,充分考虑到了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责任“是一定期间不特定债权确定后的余额责任”的特点。
    最高额保证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已不可能,则有确定债权额的必要,消灭最高额保证。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如果出现被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发生的可能性已经消灭的情况(如主合同解除、债务人破产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未到约定期的债权应当视为已经到期,债权人有权在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的,保证人责任应为约定期限届满时的责任,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内,保证人不发生保证责任”的观点,主要是考虑提前解除合同并决算债权余额的作法,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提前,势必会加重保证人责任。
  • 146人看过2024-01-06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
    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 130人看过2024-01-06
    债权设定担保,就会减少风险。
    比如,甲公司需要一笔银行贷款,但因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银行不愿为其贷款,甲找到乙,乙答应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答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要求甲公司用其厂房、机器设备为其担保提供担保,甲公司答应了乙公司的要求,于是在银行获得贷款,但还款期满时,甲公司没有还款,银行向连带担保人乙公司要求还款,乙只好还银行贷款。
    后向甲公司追偿,此时甲已向法院申请破产,乙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自己是乙的债权人,并出示了担保合同,而法院只将其列入一般债权人,同其他债权人一起申请破产债权,乙就此提出异议。评析:乙是否是一般债权人?答案是否定的。此案中乙的债权,是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就甲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即具有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应同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分配。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提供担保的危险性,但只要我们注重法律细节,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也为自己的债权设定担保,就会减少风险。
  • 119人看过2024-01-06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
    (三)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 129人看过2024-01-06

    有,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3、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三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121人看过2024-01-06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 119人看过2024-01-06
    (一)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二)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三)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四)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五)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六)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七)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39人看过2024-01-06

    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3、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三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143人看过2024-01-06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135人看过2024-01-06
    1、权利设定效力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结果行为,是抵押权成立和对抗第三人的必要条件。
    2、未经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抵押权人虽在特定情形下有优先受偿权,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故此优先受偿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抵押权。
    3、抵押权不因抵押合同的成立而产生,而是因抵押物的登记而成立,因此,抵押物的登记是抵押权产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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