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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08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136人看过2024-01-08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125人看过2024-01-08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会对债务人、第三人以及债权人本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应向债务人本人为之。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抵销之抗辩、同时履行之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 138人看过2024-01-08
    除非债务人表示同意,债权人不能与次债务人进行和解。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更能提高诉讼效益,也无损于债务人的债权利益。具体的限制条件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合法成立。一方面,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另外,债务人应知悉债权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并没有异议,或者其异议不成立。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债权人取得了处分债务人实体权利的资格,并避免在和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才发现债权人没有代位权的情况出现。
    2、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双方协商处分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能影响债务人就超过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另外追诉次债务人。
    3、债权人放弃的权利,不能就该部分权利再向债务人提出主张。即债权人代位处分放弃债务人的债权,在效果上等同于放弃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
  • 124人看过2024-01-08
    1、公司因倒闭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127人看过2024-01-08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倒闭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28人看过2024-01-08
    1、首先,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2、其二,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239人看过2024-01-08
    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融资贷款按照不同的维度,可以将其划分为多种类别:
    1. 按有无担保品分类: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
    2. 按期限分类: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3. 按资金来源分类: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保险公司贷款等。
  • 226人看过2024-01-08
    《民法典》中担保人的责任有下列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
    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
    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对于担保责任规定的相关知识,担保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而其法律规定应该随时代变化而变化。
  • 2007人看过2024-01-08
    《民法典》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如下:
    (一)、非书面约定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确定的。
    (二)、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书面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五)、《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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