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一)到法院起诉,如有约定管辖法院,到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无约定管辖的法院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二)起诉要准备起诉状、证据资料,及原被告主体资料,原被告的主体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等,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各被告人手一份、法院一份,资料要准备充足。
(三)追缴欠款的时效为三年,如过了三年的起诉期,将失去胜诉权。但如在时效期间内有证据证明曾追缴的,时效中断重新再计算两年。
(四)诉讼解决纠纷的时间或较长,如可以协商,协商解决。
1.担保人被欺诈提供担保的,担保不是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担保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处理:
1、欠债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欠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
4.如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还应提交夫妻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等)。
5、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1.最好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复印件、页码,方便案件审理;
2.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3.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4.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5.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三)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载明起算日及截止日期及利息计算标准等,以免法官发问时手忙脚乱答不出来。
(四)诉讼保全所需的证据材料
1.应提供诉讼保全申请书;
2.被申请人(被告)名下财产线索信息(银行账号,公司股权查册表、房产信息查册表、车辆信息查册表等);
3.申请人应提供等额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无相应财产提供担保,也可以付费找本地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五)诉讼时效证明
1.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等;
2.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