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确认条件: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赁是租赁贸易的一种,是以出租机电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为主要形式,融通资金与设备购买为一体的复合型贸易方式。由于承租企业只须定期交付租金,就能从租赁公司获得先进的机器设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用权,租期结束时还可以续租、留购或用名义价格购买,最终取得物件的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实质上是金融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