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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人看过2024-01-11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1530人看过2024-01-11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 564人看过2024-01-11

    融资租赁确认条件: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 261人看过2024-01-11

    融资租赁是租赁贸易的一种,是以出租机电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为主要形式,融通资金与设备购买为一体的复合型贸易方式。由于承租企业只须定期交付租金,就能从租赁公司获得先进的机器设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用权,租期结束时还可以续租、留购或用名义价格购买,最终取得物件的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实质上是金融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

  • 151人看过2024-01-11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36人看过2024-01-11
    代位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3)、不得让与的权利。
    (4)、不得扣押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 136人看过2024-01-11
    可撤销合同中,权益受到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典》,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145人看过2024-01-11
    最高额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资金数额大,借款期间长,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借、贷、担保三方必须在合同上亲笔签字或画押。在采用盖章方式时,必须是由本人加盖。故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50人看过2024-01-11
    根据我国《民法典》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占为已有,必须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78人看过2024-01-11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因债权固有的交换价值,尤其适合构成质押标的,故债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最普遍形式。
    依据《民法典》的 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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