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资产清理完毕后,可以看破产管理人调取出来的欠债公司的银行流水,看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在验资完成后有大额资金转出,就有抽逃出资的重大嫌疑,可以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让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看欠债公司是否有提交财务账册给破产管理人,如果没有提交,那么法院就没法对全盘财产清算,这种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看欠债公司是否是一人股东,如果是一人股东,在股东不能证明和欠债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情况下,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看股东认缴的出资款是否实际缴纳到位,如果没有实际缴纳,即使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期,但是一旦公司破产清算,没有到期的认缴出资就要加速到期,提前交款,来偿还债权人。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可以。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全体股东间关于公司单独向某一股东分红、其他股东不分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收益条款作为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对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事项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其有效。
1、公司债务,股东自己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
3、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意。如果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该担保行为无效。
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是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