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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13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有:
    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3、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4、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5、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 198人看过2024-01-13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 201人看过2024-01-13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 125人看过2024-01-13
    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
    一、浪费司法资源。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二、加大调解难度。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法院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损害司法权威。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法院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四、侵害对方利益。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 166人看过2024-01-13
    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二)、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 134人看过2024-01-13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下:
    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13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 131人看过2024-01-13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如下: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三、一般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五、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八、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 125人看过2024-01-13
    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如下: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 177人看过2024-01-13
    抵押权不可以与债权分离。
    依据《民法典》,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抵押权就是问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权利,它属于从属性权利,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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