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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人看过2024-01-28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 140人看过2024-01-28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 147人看过2024-01-28
    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 138人看过2024-01-28
    1、企业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而引发的大量债务纠纷,是导致改制企业的产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根源,而产权的不明晰,使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为改善这一状况,该规定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了“申权期”和“除权期”。所谓“申权期”是指企业进行改制时,如果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改制后,债权人就出卖人或被兼并方的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或兼并方,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买受人或兼并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或被兼并方追偿。所谓“除权期”是指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该债权,则买受人或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向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或被兼并方)主张债权。
    2、上述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七大类债务纠纷处理的规定,体现出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也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原则。如果改制后原企业法人不存在了,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原企业的承继者承担;如果改制时原企业的债务随着企业资产变动而转移到新公司中,对所转移的债务,除当事人有约定的外,债务由新设公司承担;三是连带责任原则。
  • 140人看过2024-01-28
    1、企业分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立;另一种是派生分立。
    2、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1)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2)公司合并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公司的合并分立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利用新设分立形式逃债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债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分立之后所设立的所有公司同时主张债权。
  • 130人看过2024-01-28
    政企不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国家不会直接出钱安置职工,而地方政府却要负责职工的安置、分流、培训,所以,怎样减少这方面的压力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宁可损害别人利益,也要保一方平安这一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根源。
    我国有着较长期的政企不分的历史,政企不分使现行破产法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在破产程序中设置了一些不应有的政府职权,企业破产变相为地道的政府行为,法院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到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企业破产从立案到清算终结,从实体处理到程序进行,基本上取决于政府,法院没有完整主动的审判权。在我国大量的国有企业破产的决定实际上是企业与一系列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与权衡的结果。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中也要受到行政性因素的影响,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法院对行政文件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我国被列入“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计划的111个城市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适用国务院文件的特别规定。当前在我国,有的地方政府简单地将破产当作解决债务问题的主要手段,一哄而上搞破产。有的地方甚至将它作为一条搞活企业、搞好地方经济的经验来推广。在企业破产时,将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安置费等列入第一顺序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被悬空。这样做,最终不是破债务人的产,而是破债权人的产,破银行的产,损害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 130人看过2024-01-28
    1、利用企业分立,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等企业公司制改造等方法将优质资产转移至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破产企业,破产企业除了债务以外,无其它任何资产,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也得不清偿。
    2、利用产权交易,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破产企业承担。
    3、控股公司虚设公司逃避债务。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资本不实,或在设立子公司后抽逃资金,以子公司名义与第三人交易,而子公司并无财产,所有的收益及资产均在控股公司,以子公司破产来应付债权人。
    4、公司将财产私分给股东,而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少量的资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低估资产,特别是隐瞒、虚报、不报无形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 146人看过2024-01-28
    借企业改制重组之际,企图逃避债务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以下几种情形最为常见:
    1、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制度是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这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有时却成了一些企业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工具”。例如,在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中,重庆针织总厂拖欠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重庆针织总厂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审判决作出以后,重庆针织总厂即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庆针织总厂被宣告破产后东方租赁公司共损失2、75亿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庆针织总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前六天,重庆市出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总公司”,该总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愿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庆针织总厂。清算组则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与海外实业总公司签订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庆针织总厂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解除。
    2、“母体”裂变,“悬空”债务。
    企业分立是分散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专业化的有效途径,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需要。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借企业改制重组之际,将本公司的原有资产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职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个空壳,以此来对付债权人。与之相适应,有些企业借设立小核算单位为名,以分立的方式,将原有企业划分为若干企业,或者将原有车间、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产权不分债务,使债权人面对的是一个形同虚设的“空壳母体”,从根本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业总公司“,该总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愿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庆针织总厂。清算组则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与海外实业总公司签订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庆针织总厂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解除。
    3、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 142人看过2024-01-28
    1、地方保护主义。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迫于某种压力,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坦,给破产逃债创造了机会,从而损害异地债权人的利益。
    2、部门保护主义。一些企业债务负担比较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为减轻本地或本系统的下属企业对本地财政的压力、就业压力,指使企业采取以假破产的办法来逃避债务。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破产法,对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而清算组的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则更容易在破产过程中出现欺诈的行为。
    3、行政干预。目前我国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往往都有行政行为的因素在里面。有的企业并没有达到破产的要求,企业也并不想破产,而当地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要求企业做假帐申请破产,而有些企业已达到了破产的要求,而上级主管部门却不允许它们申请破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破产法律规定存在漏洞。(1)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一些隐匿、私分、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等行为认定无效,清算组可以申请法院追回财产。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企业采取的逃债行为较难掌握,有的企业将财产转移行为的时间提前在申请破产的前六个月,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法院就无法认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2)破产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
  • 127人看过2024-01-28
    1、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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