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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6人看过2024-01-13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1、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2、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 182人看过2024-01-13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协商,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浪费,简化借款手续,增加借款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181人看过2024-01-13
    1、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约定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证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确约定,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及至形成诉讼,从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响。
    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借、贷、担保三方基于“最高债权限额”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届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将“最高额”约定为“最高债权累放额”,即“最高债权发生额”。而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内容采取的是任意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条款。所以说,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对“最高债权限额”的涵义应充分理解,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确约定。
    3、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 115人看过2024-01-13
    债务起诉首先需要一份民事起诉状,由原告是提交到法院,民事起诉状中要包括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还要有原被告的信息,借条或者转账凭证作为本案的证据,如原告找了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代理书,一定要收集好证据,建议寻找律师的帮助,保留好借条与通话记录等证据。
  • 198人看过2024-01-13
    首先对于欠钱不还申请支付令的情况,首先就要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然后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最后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等,如借条之类的,如果是合法的,法院就会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强制债务人支付所欠债务。
  • 126人看过2024-01-13
    企业因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引发债务纠纷,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1、应该通过协商解决。由于企业到期不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作出一定让步来解决纠纷。
    2、纠纷由中间人调解解决。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中间人可以通过调解,促进双方的理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以清偿。
    3、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
  • 129人看过2024-01-13
    1、保证,也称人保。除债务人财产外,人的担保还增加了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对象;
    3、金钱担保,除债务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金钱的得失与债务是否履行有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27人看过2024-01-13
    借款合同诉讼管辖的确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139人看过2024-01-13
    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 136人看过2024-01-13
    1、全额清偿的原则。这里的全额清偿是指对债务的全额清偿,不包括合伙人的权益,即清算人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支付清算费用(即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人应得报酬、公告费、咨询费、诉讼费及其他因清算发生的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合伙企业应缴未缴的税款后,确认合伙企业的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依法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将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全额偿付给债权人。这一原则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先合伙企业债权后合伙人债权的原则。清算人只有在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才能以所剩资产向合伙人返还其出资和分配收益。在清偿完合伙企业债务前,即使其财产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财产。
    3、按照约定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则。在合伙关系中,协议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准则,是合伙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办法的,企业清算完毕,即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财产,未约定办法和比例的,依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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