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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13
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
一、浪费司法资源。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二、加大调解难度。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法院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损害司法权威。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法院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四、侵害对方利益。
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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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人看过2024-01-13
担保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二)、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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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13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下:
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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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13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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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人看过2024-01-13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如下: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三、一般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五、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八、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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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13
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如下: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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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人看过2024-01-13
抵押权不可以与债权分离。
依据《民法典》,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抵押权就是问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权利,它属于从属性权利,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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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人看过2024-01-13
担保债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如下:
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民法典》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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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人看过2024-01-13
留置权是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该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与留置竟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留置权的性质比较特殊,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即本案丙修理厂,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即本案的小轿车。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而不在于用益,所以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并非产生于当时人之间的约定,如本案中只要甲公司未付修理费,丙留置该车,留置权即产生,而无须双方当事人约定,因此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而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法原则,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另,留置权一般是由于留置权人就标的物提供了材料或者劳动而未得到适当补偿而产生的,即留置权人首先进行了保管、运输、加工、修理等劳动,而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加了或标的物的价值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如果没有这种直接针对于标的物的劳动,则标的物的价值受损,其他物权亦难以实现。困此,留置权担保之债实际上为其他债权之受偿创造了条件,因而它应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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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13
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是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他虽有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其与主合同同时订立,或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订立,都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