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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16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5、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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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16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四)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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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人看过2024-01-16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
(一)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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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16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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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人看过2024-01-16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
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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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清算后债务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保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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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人看过2024-01-16
一、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三、在实践中的作用。
由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在理论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实践中正常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这一情况,但在前面讲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一理论会在实践中应用。
虽我国公司法目前未以对此类理论做详规定(故有待完善),但依据《民法典》及前面讲的最高院的相关文件和法学理论可以追究行为有瑕疵的股东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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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人看过2024-01-16
法院在审理时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可以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一、公司债务清偿程序与清算程序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关系,两者的程序效力不同,破产程序的效力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但民事诉讼案件在程序上与破产案件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于破产程序。因为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的、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立法目的和一般的执行程序不同,其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即排除对个别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其他财产执行程序。
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使用的时间不同。公司债务清偿程序适用于公司解散、破产前,一旦公司被解散或破产,就必然适用清算程序。否则,就违背了《公司法》有关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就必须中止公司债务的清偿,虽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但这时候偿还的还是破产债权,与公司破产之前的公司债务清偿性质不同。
综上所述,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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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16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民法典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解决公司逃避公司债务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两者共同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所以,该法理所体现的是一种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精神,即法律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而坚持,以确保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并充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一切优势,但也决不容忍股东为谋求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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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16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产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发生亏损,暂时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还本金的责任。因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发生亏损是借款人经营失策或使用借款不当引起的。借款人不应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过错转嫁给出借人。至于返还本金的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但出借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一般都有损失存在。损失的类型有:出借人从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需对银行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出借人把自有资金出借他人而被长期占用,自身经营所需资金依靠银行贷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罚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业以相当于或高于银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因此而影响自身经营,减少企业收益,甚至产生亏损。对出借人的上述损失及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可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合法经营时的处理。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如果无偿使用资金亦有失公平。因此,不管出借人是否存在损失,借款人均应比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占用资金的补偿费。如果借款人所付的补偿费尚不足以弥补出借人对银行承担的利息及罚息,其差额部分可按双方责任分担。在一般情况下,出借人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是主要的过错方,如果出借人以此谋求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益,则过错更甚,差额部分也可由出借方适当多承担一些。借款人使用所借资金通过合法经营如果有盈利,所得利益应归借款人。因为资金使用中经营风险由借款人承担,盈亏自然亦由借款人承受。
2、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经营时的处理。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并不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经营的,对出借人的损失,应由借款人相应承担一部分;出借人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经营而仍然出借资金的,损失应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3、对出借人其他损失的处理。出借人从私人借款或从其他企业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其前后两个借贷环节属违法。其基于前一非法借贷环节因支付利息等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把该损失转嫁到后一借贷环节中来,因为其前一环节的利息是依法应当发生的。这同从银行贷款后又转借他人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是不同的。因为银行借贷是合法借贷,其利息依法应当支付。出借人因资金出借他人而影响自身经营,减少企业收益,甚至引起亏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一般应由出借人自己承担。因为这种损失是出借人自身过错引起的,并且企业减少收益,增加亏损的原因很多,并不必然和借贷关系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