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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人看过2024-01-11
    最高额保证的责任范围是:
    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即可实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较之普通保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普通保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具体体现为:
    1、不特定性
    在普通保证中,被担保的主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且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对未来债权为保证可谓是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未来之债务,无须保证债务发生时既已现实地发生。
    2、连续性
    普通保证中,主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一个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是由几个连续发生的合同债权组成,各个债权之间既具备内在的联系,又可以相互独立存在。
    3、期间性
    根据债法基本原理,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每一个具体的债务,都有具体和确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内容,使之特定化。
    4、同质性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系列并非多个任意债权的组合,它们必须是同种类债权,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性质的给付义务。
  • 128人看过2024-01-11
    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一、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处理合同纠纷时便于适用法律,有利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解决纠纷。有名合同的纠纷应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而无名合同纠纷的处理则可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
    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根据有无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由于合同主要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所以大多数合同都是双方合同,只有极少数不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合同是单务合同。
    四、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五、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有多种,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其特点在于不要求事先交付标的物,而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六、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是指在条件未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将停止或静止状态;解除条件是指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随即解除。
  • 145人看过2024-01-11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
    1、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
    (1)、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2)、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 168人看过2024-01-11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好处是: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协商,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浪费,简化借款手续,增加借款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135人看过2024-01-11
    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恶意串通的情形。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8、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情形。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9、当事人协议保证人不知晓等情形。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144人看过2024-01-11
    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民法典》,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170人看过2024-01-11
    手机短信能做担保。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手机短信作为电子数据,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所以说用手机短信也是可以做担保的。
  • 171人看过2024-01-11
    1、调整优势心态,坚定催欠信心。
    催欠难,这是公认不争的事实。因为难,不少销售人员见了客户一副讨好的样子,以乞求对方理解、支持,一开口说话便羞羞答答,吞吞吐吐,好像理亏的不是欠款户,而是自己。让客户觉得“好欺负”,从而故意刁难或拒绝付款。
    有的收款人员认为催收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关系。如果这样认为,你不仅永远收不到欠款,而且也保不住以后的合作。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别的公司进货,你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
    2、做好欠款的风险等级评估。
    按照欠款预定的回收时间及回收的可能性,将货款分为未收款、催收款、准呆账、呆账、死账几类。对不同类型的货款,采取不同的催收方法,施以不同的催收力度。
    3、做好催收欠款全面策划。
    依据货款期限的长短、货款金额大小及类型、客户的信誉度、为人情况、资金实力、离公司的远近等因素,做出一个轻重缓急的货款回收计划,或“武”收还是“文”收的准备。“武”收如拉货、打官司,或以他最恼火的方式去收。“文”收就是做工作,帮助他催收他下面养殖户欠他的款,或给他搞促销。确定是“武”收还是“文”收的标准主要看他是否与公司友好配合。对那些居心不良,成心赖帐的经销户只能是“武”收。
  • 164人看过2024-01-11
    公司债务清偿的证明方式:
    1、一般情况下,应由公司举证证明。例如,公司可以提供债权人出具的收据、公司转账支付的凭证、办理财产转让手续的文书等证据来证明。但是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种类,并经合法收集。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100人看过2024-01-11

    借条不一定是要有指纹的。

    一般来说签字就可以,如果签字再加上按手印的话会更好。

    很多时候为了防止双方日后对借条中的关键数字、日期等重要信息产生纠纷;双方都会选择在借条中的关键位置按手印,以此来说明对该内容的认可。

    通常借条上需要按手印的地方是名字、金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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