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首先要了解清楚股东不愿意承担亏损的原因是什么,从而找到问题的根源。然后根据根源对症下药。先双方协商解决。
2、导致亏损的原因:朋友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因素?
例如:朋友完全没有参与任何的经营决策或者管理实操等方面,只是出钱。这种亏损本人就多承担亏损比例。为了不伤感情,以后还可以相处。
3、导致亏损的原因:朋友也参与经营管理
原则是双方都必须要承担亏损风险的,这个是合作的基础责任和义务。既然合伙必然会面临盈利和亏损。为保证公平。
如果股东经济有困难,无力承担亏损,也要酌情让步。当然这个要看朋友的态度而定(是否是困难是实情?)如果股东只是不想赔钱那就不用让步了。
4、协商不了可以走司法程序。
上法院打官司。
2.《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亦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常见的实际控制人有以下几种情形:
实际控制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股东,即所谓“通过投资关系”;
实际控制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隐名股东,即所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实际控制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他既不在公司登记中显示,也不在章程中显示,可却实际支配着公司,亦有人称之为“影子股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掏空公司资产等行为,债权人如何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就此,公司法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第21条之规定,“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Ⅱ.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19条、20条又增加了几种情形,涉及到未及时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恶意注销的实际控制人责任问题。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下实际控制人作为协助人的责任问题。
公司亏损时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下需要承担:
1、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应当承担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公司亏损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
公司亏损时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下需要承担:
1、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应当承担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公司亏损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
破产公司一般应先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如果有欠款,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规依据清偿顺序让该公司偿还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1、公司亏损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亏损,股东以出资额的比例为限承担亏损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合伙公司中,普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独资公司破产后债务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来承担。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3、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