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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28
1、债务结构的调整:通过债务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减少近期的债务本息支出的压力和风险,使已经形成的损失得到一定的分担、消化和吸收,使企业能够赢得时间,缓解短期负担,来做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盘活工作。
2、经营结构的调整:债务重组的最终目的是要全面改善企业状况,在对债务结构做出调整之后,要对企业的经营进行重新安排,改良、关闭、合并或者出售不良资产,使企业生产经营重新获得活力。通常,这一步骤是由债务结构调整中承担损失最重的人来制订并主导完成的。另外,为更加顺利地调整经营结构,这一过程常常还伴随着管理层甚至股权的调整。
3、任何一次债务重组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够完全解决,往往是多种手段的综合使用,以适应不同性质债务的特点,满足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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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人看过2024-01-28
由于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如单件性、体积大、建设周期长、价值高、形成产品的材料数量大、品种多,在工程建设中计算工程造价时,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争议,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以上四种方式和解、协调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结,能够较经济、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诉讼是使纠纷的解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但相对于和解、协调必须付出仲裁费和诉讼费等相应费用和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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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人看过2024-01-28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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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8
1、产清偿债务:包括现金清偿债务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需要根据各个不同类型的资产确认处置损益,这点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损益确认是大体一致的: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营业外收支,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性房地产和原材料等确认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库存商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等。
2、债务转为资本: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我们一般理解中的债务重组的方式,也是用的比较多的方式,即债权人将债权变为股权,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
3、改其他债务条件:一般情况是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和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情况。
另外对于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的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债务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需要说明的是,在附或有支出的侦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当在每期末,按照或有事项确认和计位要求,确定其最佳估计数,期末所确定的最佳估计数与原预计数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对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中还需要注意一点: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之前可能对于应收债权提取过坏账损失,那么如果重组后收到的价值小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应该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如果重组后的债权公允价值大于重组前的账面价值的,需要确认为债权坏账准备的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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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人看过2024-01-28
作为一项重大经济政策的债转股,其现阶段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的结构、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其深远的目标应该是借此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设国家投资的社会主义资本公司。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充当国有股的权益责任人,不利于切断政企间的行政链,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而国有股没有具体的权益责任人,或者没有以严格约束力的方式把国有产权委托给公司法人,则公司资本难以真正表现为资本,利益失衡和行为不当则在所难免。因此,必须在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国家和作为法人财产实体的企业之间建立起新的关系链,即国有资本权益责任键。此唯一方面保障国有制利益,另一方面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设国家投资的社会主义资本公司创造重要条件,其意义当然远大于商业性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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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人看过2024-01-28
1、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2、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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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人看过2024-01-28
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规定处理:
1、法院裁决同意的;
2、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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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28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是为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是为合意抵销。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并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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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人看过2024-01-28
关于债务重组,从债务人方面看,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处理,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
2、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3、是当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账面价值与出让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4、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重组债务入账价值前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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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28
1、确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将债务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因此,那些仅仅是连续亏损、并未发生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不得滥用此项准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恰当确认重组利得行为的发生。
2、债务重组准则要求企业披露重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使得报表使用者很容易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获得的利润,继而作出理性的选择。
3、于ST和PT公司而言,不可能依靠债务重组利得而摘星、摘帽。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摘星、摘帽的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而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在考察时被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