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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人看过2024-01-28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
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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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人看过2024-01-28
技术措施主要是指采取加快施工进度的技术方法:
(一)改善工具、器具以提高劳动效率。
(二)提高劳动生产率,主要通过辅助措施和合理的工作过程,但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加强培训,这也会增加费用,而且需要时间,通常培训应尽可能提前。
2、注意工人级别与工人技能的协调。
3、工作中的激励机制,如奖金、小组精神发扬、个人负责制、目标明确。
4、改善工作环境及工程的公用设施(需要花费)。
5、施工小组时间上和空间上合理的组合和搭接。
6、避免施工组织中的矛盾,多沟通。
(三)改变网络计划中工程活动的逻辑关系,如将前后顺序工作改为平行工作,或采用流水施工的方法。但这又可能产生如下问题。
1、工程恬动逻辑上的矛盾性。
2、资源的限制,平行施工要增加资源的投入强度,尽管投入总量不变。
3、工作面限制及由此产生的现场混乱和低效率问题。
(四)将一些工作合并,特别是在关键线路上按先后顺序实施的工作合并,与实施者一起研究,通过局部调整实施过程和人力、物力的分配,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
(五)修改实施方案,如将现浇混凝土改为场外预制,现场安装,这样可以提高施工速度。例如,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原施工方案为现浇混凝土,工期较长。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国技术人员缺乏,劳动力的素质和可培训性较差,无法保证原工期,后来采用预制装配施工方案,则大大缩短了工期。当然,这一方面必须有可用的资源,另一方面又可能会造成成本的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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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人看过2024-01-28
1、信息管理措施是指不断地收集施工实际进度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统计与计划进度比较,定期地向建设单位提供比较报告。
2、采取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3、在选择措施时,要考虑到以下问题:
(1)赶工应符合工程的总目标与总战略;
(2)措施应是有效的、可以实现的;
(3)花费比较省;
(4)对工程的实施、承包商及供应商的影响面较小。
4、在制订后续工作计划时,这些措施应与工程的其他过程协调。
5、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采用了许多事先认为有效的措施,但实际效力却很小,常常达不到预期的缩短工期的效果。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这些计划是无正常计划期状态下的计划,常常是不周全的。
(2)缺少协调,没有将加速的要求、措施、新的计划、可能引起的问题通知相关各方,如其他分包商、供应商、运输单位、设计单位。
(3)人们对之前造成拖延的问题的影响认识不清。例如,由于外界干扰,到目前为止已造成两周的拖延,实质上,这些影响是有惯性的,还会继续扩大。因此,即使现在采取措施,在一段时间内。其效果是很小,拖延仍会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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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28
1、索赔计算方法得当,索赔款不可盲目求高
索赔的计价方法有多种,经常采用的有“实际成本法”“总费用法”和“附加成本法”等。根据经验,“实际成本法”和“总费用法”不易被监理和发包方接受。因为这些计价方法包括的计价项目多,其中某些项目的费用会被认为应由施工方承担,因此整个索赔事项有可能被完全搁置。“附加成本法”比较简单,它只计算由于索赔一项所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开支,计价项目具体,容易为对方接受,从而使索赔问题较快地得到解决。
费用索赔中另一个较常发生的问题是施工方的计价过高,从而使监理和发包方产生反感而不予置理。有的监理和发包方针对施工方的高索赔要价,准备了周密的反索赔计划,以高额反索赔对付施工方的高额索赔,从而使索赔工作复杂化,甚至导致施工方索赔工作的失败。因此施工方在费用索赔时一定要讲究实际,使各个计价项目都有据可查,切忌漫天要价。
2、先落实工期索赔再落实费用索赔
在工程索赔中,工期索赔往往是同费用索赔联系在一起的。索赔谈判中,一般来说工期索赔困难不大,容易得到发包方和监理的同意,而费用索赔则要比工期索赔复杂和困难得多。在索赔谈判中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落实工期索赔,再落实费用索赔,应避免在一份索赔报告中同时提出两份要求,这样被发包方和监理拒绝的可能性会小一些。在索赔谈判中以工期索赔开路,容易使费用索赔获得成功,因为发包方和监理既然已经同意了工期索赔,说明延长工期是合理的,那么在工期延长的时间内引起的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工程保险费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除非这些费用在合同中被认为是施工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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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28
“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尽管“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不外乎两个:一方面,两份合同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即标的物的一致性,只有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才可能构成“黑白合同”;另一方面,“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即财产和行为的损害性,如果仅仅是对“白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的修改或补充,则不应被视作为“黑合同”。
为了更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必须将其与比较类似的合同变更加以区别。首先,变更的目的不一样。“黑白合同”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的禁止性规定;而合同变更并没有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其次,变更的内容不一样。“黑白合同”中“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变更是为了在合同中加入垫资、压价及非法分包、转包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而合同变更并没有包含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最后,变更的方式不一样。“黑白合同”中含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不能通过备案或审批,因此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合同变更如果法律规定具备备案、登记或审批等法定形式才能生效,则必须按照规定形式对合同变更,才能使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两者在时间上也不同,“黑合同”既可能签订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在“白合同”签订之后,还有可能是二者同时签订;而作为对原合同变更后的补充合同,其一定是原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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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人看过2024-01-28
1、对口头变更指令一定要取得书面确认
发包方特别偏爱下达口头的变更指令,而不愿发出书面文件(虽然合同要求书面的变更指令),这时,如果施工方不书面要求发包方、工程师、监理对变更指令予以确认,而按照口头指令开始了变更工程的施工,将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为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拒绝施工方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按行业要求,没有发包方、工程师、监理等各方书面变更的图纸,施工方无权实施工程变更。换句话说,没有各方书面同意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有权不执行工程变更指令。
2、在规定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书”
施工方提出索赔通知的时限,在新版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为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以内,有的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为30天。总之,在具体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施工方必须发出“索赔通知书”,过期索赔无效。虽然在个别项目上,施工方的逾期提出的索赔要求仍被发包方接受,但这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斡旋才取得的结果,不可引以为例。
3、索赔文件中对事实论证一定要充足
施工方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的相应时间内应报送索赔的证据资料。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则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报送进一步证据资料,并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资料及索赔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得力而服人,对索赔的成败关系重大。对于索赔额巨大的事项,证据一定要充分而得力。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有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有得力的索赔谈判小组,索赔成功的希望就大大增加。
4、及时申请并获准延长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这时,施工方应及时澄清发生工期拖延的原因,并把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向监理、发包方及时提出,要求得到工期延长。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如果没有工期延长,便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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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人看过2024-01-2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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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人看过2024-01-28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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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28
1、施工方在报送索赔材料上的技巧
施工方索赔(尤其是较大数额的索赔)应尽量选择恰当的时机提出,以易于被对方接受。索赔的申报时间不应太早,也不宜太迟。太早提出易受对方报复,太迟又易给对方造成借口,对索赔不利。
2、施工方在提交索赔方式上的技巧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争取合理地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这在业内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索赔并没有完全得到人们的理解。有些发包方就很忌讳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既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不至于影响与发包方关系的目的,索赔可以换用其它方式提出。如使用“签证”、“损失补偿”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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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28
索赔的正确做法是把索赔纳入月结算的轨道。施工方在每月报送进度款的同时应报送已做完计价工作的索赔计算单,得到监理批准后,使发包方在支付月进度款同时支付索赔款。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施工方的索赔要求逐一得到解决,以免积累成堆,更难解决而且也有利于施工方资金的周转。有的索赔人员采取“算总帐的”的方法,把所有的索赔事项的计价放在一起,算一笔总帐报送给监理和发包方。这样做,不仅失去了分批支付的机会,拖后了付款期,而且使这笔“总帐”的金额吓人,不易被监理和发包方接受,从而把本来有理的索赔要求无限期地拖延下去甚至导致索赔工作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