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27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债务人的放弃、无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即被转让人方面的原因。
    3、要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可能发生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生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行使撤销权。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
  • 131人看过2024-01-22
    撤销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权以谁为被告的问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撤销之诉的被告究竟是债务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以及转得人,这个问题尚无法律规定,有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免除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务人与相对人通过合同行为转移财产,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
    (3)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交付,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交付,相对人和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举证上的问题。
    我国民商法采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及对自己造成实际损害,受让人是否知道情形等负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债务人的财产日趋多样化,出现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举证困难的问题。首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因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掌握不够明确,以及现有的社会财产制度的局限,故举证困难;其次,是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中,“不合理”的标准难已确定;另外对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受让人是否明知举证困难;并且对于债务人处分自身所有的财产,处分哪些财产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难以界定,举证也十分困难。
  • 125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注意事项如下: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由于债权人撤销权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撤销权的滥用。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125人看过2024-01-22
    直接受偿规则的缺点如下: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债务人、次债务人造成损害
    我国法律规定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事实上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利益影响甚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不放弃或滥用权利则不能被剥夺,怠于行使权利不等同于放弃也不等同于滥用,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这实际上剥夺了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自由。
    (2)“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
    如债权人是多个,就可能出现有的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的债权人则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局面。
    2.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增加程序的繁琐
    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直接取得相应利益,就意味着法院在审理代位权诉讼的同时,既要先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又要防止对同一债权重复裁判保护的局面出现。如果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债的关系的前提下,让债权人从次债务人处取得利益,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势必得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从而引起讼累。而且,如果两诉同时审理,使债权人可能对同一债权获得重复保护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 133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
    2、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 165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受偿。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些规定便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直接受偿规则”的体现。
  • 129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如下:
    首先,它是清理企业间“连环债”的有力武器。
    “连环债”是企业之间经营过程中相互拖欠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使债务无法履行,债权无法实现,正常的商品流通无法进行,造成企业资金紧张,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成为阻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老大难问题。国家三令五申清理连环债,但收效并不明显。而债权人代位权使债权具有了针对第三人的“对外效力”,使得在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能同时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我国当前“连环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其次,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一般说来,债权是相对权,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以外的一般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的情况下,就不能正常实现。在实践中有的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也不行使自己享有的债权,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法律的严肃性得不到维护。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之目的得以直接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使债权具有了针对第三人的“对外效力”。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通知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其不提出异议又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即可强制执行,这既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同时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得到了维护。
  • 143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必须有财产处分行为。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前者如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后者如为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就失去了对象。
    (二)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危害到债权。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他仍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则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权。
    (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在债权成立之后前,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并无危害债权的可能,因此,债权人对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
    (四)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够证明受让人是知情的才能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 152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
  • 130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如下: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