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必须有财产处分行为。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前者如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后者如为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就失去了对象。
(二)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危害到债权。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他仍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则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权。
(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在债权成立之后前,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并无危害债权的可能,因此,债权人对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
(四)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够证明受让人是知情的才能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