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00人看过2024-01-24

      1、法人责任是指一种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

      2、法人财产是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法人的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人财产有限责任。

      3、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责任无疑应为法人的责任,应由法人来承担。但法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它不是静态的,而是在不停地动态地变化,法人从设立到后来的可能被撤销、解散或破产。

      4、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的设置决定了在法人倒闭后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24

    1、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

    2、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24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100人看过2024-01-24
    有影响。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作为法人参与诉讼,与自然人不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所以公司被诉,法定代表人应当要参与诉讼。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被诉要承担责任,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利,督促公司履行被执行义务。当公司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影响,法定代表人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100人看过2024-01-24

    公司企业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在异地诉讼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解决费用降低成本。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 100人看过2024-01-24

    监事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公司出现问题,根据监事有无过错确定,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监事首先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监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所承担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24

    1、法人的责任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等。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监事的责任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财务的责任

    (1)坚决服从分管领导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

    (2)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工作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组织编制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经营实际,及时调整和控制计划的实施;

    (4)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5)负责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定期编制年、季、月度种类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6)负责编写财务分析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组织经济行动分析会,总结经验,找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提出经济报警和风险控制措施,预测公司经营发展方向;

    (7)有权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8)负责固定资产及专项基金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正确计提折旧,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9)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同时,区别不同部门和经营部门,层层分解资金占用额,合理地有计划地调度占用资金;

    (10)负责对公司低值易耗品盘点核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盘点清查工作,并提出日常采购、领用、保管等工作建议和要求,杜绝浪费;

    (11)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核算工作。制订规范的成本核算方法,正确分摊成本费用。制定适合公司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逐步推行公司内部经济核算方式,指导各核算单位正确进行成本费用及内部经济核算工作,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 100人看过2024-01-24
    哪些情形公司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随之建立起来,那么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是会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如果出现了破产等意外情况后也是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同时也是需要将企业所欠的债务以及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都支付完毕后才可以合法合规的办理破产手续。
  • 100人看过2024-01-24

    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所以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如果法人代表是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4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清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七)股东签字。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