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法律上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公司是法人的一种,公司的债务就是法人的债务,公司虽然由所有者即股东投资设立,但是股东在把资产投资到公司以后,这些资产就归到公司名下作为公司自身资产了,公司以自身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跟公司催讨债务要求偿还,但是不能要求股东偿还债务(股东存在恶意行为除外)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