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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人看过2024-01-24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对抵押权人负有告知义务。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过合同所取得的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抵押的设定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因此对承租人而言并无损害;即使至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已出租的财产进行抵押时,出租人即使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承租人而言也并无损害,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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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人看过2024-01-24
我们通常把没有设立特别担保的债权叫做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人的保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经诉讼或仲裁后仍不能实现债权人债权时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担保债权因为没有设立抵押、保证人、定金等担保,因此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以上权利,同样的,债权人追回欠款的方法只有向债务人追讨这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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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人看过2024-01-24
1、抵押房屋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迁,选用了货币补偿方式,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方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有的地方则有具体规定,对没有在拆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存或代保管。
对货币补偿的抵押房屋拆迁,需要做以上规定,是因为所得的赔偿金应属于抵押财产。房屋抵押权因房屋被拆迁而消灭,其补偿作为抵押财产使抵押权人的合同权益得到保障,担保的法律意义得到体现。
2、抵押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操作,拆迁人在抵押房屋拆迁时,选用了产权调换方式,其补偿操作应注意以下两点: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并登记生效。否则,拆迁人不得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该房屋视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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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24
1、当事人已经对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即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这是一个明确的时间段,并且此约定并未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保证期间推定为二年。
在实践中,既包括物权内容,也包括债权内容,所涉及的担保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难以把握的问题。作为保证人您可以追偿,但是首先对方存在过错,保证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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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人看过2024-01-24
1,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2,贷款抵押审查不力的风险。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
3,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
4,贷后抵押管理中的风险。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5,抵押权行使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都可能遇到下述难题:一是设定抵押权时行使抵押权的可行性差导致抵押权难行使的风险;二是因情况变化致抵押权行使可行性变小或消失的风险;三是在抵押权行使致抵押物转化为“抵贷资产”过程中抵押物接收、管理和处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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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人看过2024-01-24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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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人看过2024-01-24
1、担保人的责任只是一种代偿责任,是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实际的最终责任人。
2、担保人虽然有过错,但担保人的过错只是确定担保人在担保无效时是否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不能因担保人有过错而改变代偿责任的性质。
3、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让担保人完全自行承担责任,极易导致其权利与责任失衡。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很难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理应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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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人看过2024-01-24
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直接由法律或者条例规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无法定违约金标准或者虽有法定违约金标准但当事人不理会这种规定,而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条款,此种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法律承认约定违约金的效力。损害赔偿金,是在保管、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即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由实施违法行为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常用的责任形式,由于强调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而有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这里损害赔偿金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1)由于债务人逾期不付价款所发生的违约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2)留置物本身之隐有瑕庇所致的侵权损害之债。关于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留置人必须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保管义务。二是留置物保管费用如何合理限制。保管费用的开支应以必要为原则,即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无损所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支出方为合理。当留置权人与留置人对保管费用的支出发生争议时,法院将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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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24
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由于设立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义也就丧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定金应予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则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是由于在此种场合下,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有定金,则守约方可以迳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而不必就其因对方违约而蒙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而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守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场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违约方理应向给付定金的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已经占有了守约方的定金,该笔定金既可作为定金给付方违约时对定金收受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当然也可作为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对定金给付方的损害赔偿预定额,故定金收受方应将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数退还给给付方。总之,由于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赔偿与定金数额相同的损失,又应向收受方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应向定金给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若双方当事人对于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无过失时,其双方当事人均应免责,故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且,原定合同既然已经终止,则定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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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24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