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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4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
执行担保应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暂时困难,以致当前缺乏偿还能力,或者立即执行会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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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24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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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24
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应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有:
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以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单对一些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台)数固定收取,如电视机1、20元/台等。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因不同产品的性能、用途而异,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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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24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所以针对你的情况:如果按照合同注明的“定金”,对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按收据“订金”,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因此,在将购房者依据认购书、意向书预先交付的款项明确规定为购房定金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有关定金的法律条款。若是注明为“订金”、“预收款”,则不能适用有关定金的法律条款,则不具有定金所拥有的担保的效力。如果在合同中虽未明确为“定金”却用了“订金”概念,但在条款中明确了收款方违约的双倍返还,付款方违约不得退回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文字的解释,将“订金”解释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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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24
在经济生活中,可以发挥融资担保作用的,不限于担保物权制度。“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
质权担保的实质,是在“质押标的”之上创设一个“质权”,由质权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质押标的”。在动产质押情形,质权人通过直接占有“质押动产”,达到“控制”目的;在权利质押情形,质权人通过直接占有“质押权利”的“权利凭证”,或者通过办理“权利质押登记”,以达到“控制”目的。因此,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即以移转该动产之“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权人一旦丧失对该动产的“占有”,其动产质权即应归于消灭。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或者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即以移转“权利凭证”之“占有”或者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权人一旦丧失对该“权利凭证”之“占有”或者“出质登记”被“涂销”,其权利质权即应归于消灭。因此,可以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权利凭证”或者有“登记制度”;二是质权人可以通过占有“权利凭证”或者通过办理“出质登记”,达到控制该项权利的目的。如果某项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也没有“登记制定”,或者质权人不能通过占有“权利凭证”或者办理“出质登记”达到控制该项权利的目的,则该项权利不能用于设立“权利质权”。“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就属于这样的、不能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因为,即使为“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创设某种“权利凭证”,或者为其创设“出质登记”制度,移转该“权利凭证”之“占有”或者办理“出质登记”也不能达到“控制”该“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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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24
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2、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的问题。在债权人起诉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一般只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据此,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在起诉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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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24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办理保证人担保的,借款人须有三人以上保证人作为还贷保证。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2、保证合同形式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3、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
首先分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4、保证期间
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分析金融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对保证期间的概念的误解原因及应付的对策。并分析定期保证费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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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人看过2024-01-24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或设立,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而独立存在,即担保物权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物权亦不成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又称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担保物权不得脱离主债权而单独移转。
3、效力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效力受制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亦无效,即主债权无效,担保物权随之无效。
4、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及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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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4
1、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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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24
股票可用于债权担保。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凭证。股票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和有价财产,是可以用作债权担保的。
1、出质股票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
2、出质股票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债权人要审查股票的来源、持有人及票面记载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假股票进行诈骗活动或者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等。
3、双方应订立书面的股票质押合同,并应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票的种类、数量、编号、票面金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票移交时间。若出质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还必须在质押合同签订后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股票出质后除非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前清偿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股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股票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股票,并从拍卖或者变卖该股票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